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主要表现

2014年09月11日14: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主要表现
(1)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他组织和个人本身就无权经营保险业务,当然也不得委托代理人为其代办保险业务,因此保险代理人不得为无权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代理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3)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很长,一般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如果允许保险代理人同时代理两家或两家以上寿险公司的业务,则保险代理人为了多得手续费,很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4)保险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如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
(5)保险代理人本身向保险公司投保,均视为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6)保险代理人不得擅自转委托。即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再委托于他人。这是因为保险代理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与保险人之间有很大的人身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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