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2014年09月11日16: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建设部发布 建监(1997)60号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 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 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 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对涉及到由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和村镇建设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 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部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各地区、各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建设部。

  第十五条 省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

  第十七条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 人。

  第十九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谭克怀律师-交通事故调解与诉讼赔偿的利与弊

  交通事故调解与诉讼赔偿的利与弊 放弃部分利益,相对钱少,一般没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农村标准赔偿。 另外,和解如伤残有遗留问题,则没法再解决。如:我们有个当事人伤者,农村户口,和解时伤残为单瘫……[更多]

  广西南宁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谭克怀律师

  谭克怀律师 广西-南宁 电话:15978223654 Email:tankehuai56@163.com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执业机构: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0910129541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1810室 律师简介 正直忠诚,勤……[更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2000]185号 各……[更多]

  建筑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

  建筑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工程质量纠纷知识排行榜
工程质量纠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