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身体权主要有哪些方面?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
(2) 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
(3) 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
(4) 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对于侵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阅读:
王志广律师-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或重新指定委托
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或重新指定委托 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被告人是属于聋、盲、哑人或者间歇性精……[更多]
天津河北推荐律师:王志广律师
天津河北推荐律师:王志广律师 王志广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85518 执业证号:11200201410574764 执业机构: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地 址: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号中汇大厦B座1306室 邮 箱:wa……[更多]
天津律师推荐:王志广律师
王志广律师 天津 河北区 手机号码:15202285518 执业证号:11200201410574764 执业机构: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地 址: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号中汇大厦B座1306室 邮 箱:wangzhgshun@sohu.co……[更多]
医疗事故侵害身体权有哪些具体方式
医疗事故侵害身体权有哪些具体方式 归纳起来,构成侵权责任的侵害身体权行为,主要是以下几种: (1)非未能搜查公民身体。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其中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更多]
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能会获得哪些赔偿
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能会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受害人身体权受侵害时,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 l 造成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及相关损失的费用的赔偿,这部分赔偿总的原则是以受害人实际支出为依据,采取实际赔偿的原则。这部分费用包……[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