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合伙企业登记的条件

2014年09月12日14: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私营合伙企业登记的条件

  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承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私营企业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私营企业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善证明,申办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职业状况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主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验资证明或主营单位拨款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5、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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