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划向彼岸的渡船
在当今社会,文学和艺术作品作为一种产权对象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对于历史上出现过的许多先哲而言,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恐怕是他们难以想象的。我们不妨细数一下那些蜚声中外的文学巨匠和艺术大师,倘若他们当时不是出身豪门,或为贾为宦,如果他们仅凭卖文鬻字以图生计,则大多难逃穷愁潦倒的命运。西人如梵高,其画作尝可“惊天地,泣鬼神”,可是在其活着的时候,却是贫病交加,四处流浪,经常食不果腹;国人如曹雪芹,虽然“杰作《红楼》遗千古”,其在世时,也是蓬窗漏牖,瓦灶绳床,“冬暖而儿号寒,年丰而妻啼饥”。论这些人的才华,可以车载斗量;论这些人的成就,则足以烁古震今。然而,他们却无不是生前穷愁潦倒,死后得以成名。可见,文学和艺术在当时充其量不过是点缀世俗生活的枝叶,而绝不能成为赖为生计的根本。
不知是从何时开始,文学和艺术被披上了产权的外衣,竟如舟车屋室、柴米衣帛一样可以任意买卖。出现这样的状况,恐怕不能用简单的逻辑去概括,一定会有无比深刻且复杂的原因。在我看来,它应该是历史蜕变发展过程中的累积现象,既不能结缘于某个卓世高人的思想灵光,也不能归功于哪位英明君主的政绩辉煌。当今天叙述历史时,英国三百年历史的《安娜法》也好,中国一百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也罢,都只不过是为历史镌刻的一种符号:要么被用来标明一个时代的终结;要么被用来昭示另一个时代的肇始。
作为文学产权的著作权一定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这一点早已为历史的经验所证明。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文人工匠完全可以凭借科学技术提供的便利为自己创造扬名立世的机会;与此同时,文学和艺术作品也为自己找到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无限商机。文学艺术创作,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精神世界的追求,而且还可以是对物质利益的追逐。从雕版印刷到数字媒介,只有在今天,我们才能真正做到 “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
商品经济社会为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几乎同样的模式:即用自己的劳动去“等价”地换取他人的劳动。在这样一种劳动交换过程中,著作权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精神财富的外壳,因为只有把精神财富装进著作权的外壳中去,劳动交换过程才具备了具体内容。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著作权理解为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方式,或者是利益分配的工具。如果这个前提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著作权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价值评判的功能,也就是说,我们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和取向去为精神财富打造一个合理的外壳。几乎所有的人都承认,文学艺术是智力活动的产物,然而,如果只是“尘归尘、土归土”,让思想的成果永远停留在形而上的世界中,那么,也就不会发生像今天这样的著作权烦恼了。而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精神世界从来都抵挡不住物质世界的诱惑,迟早都会俯下身来顺从物质世界的驱使。对于文学艺术创作而言,从神圣的精神殿堂走入世俗的物质世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正是在这惊鸿一瞥的转身之际,让人们窥到了在文学艺术华丽的外表之下的利益胴体。为此,我们不能不感叹,较之先祖们的精神境界,今天的我们似乎更加世俗,因为,我们更情愿把五花八门的商业标签贴在各种各样的文学艺术作品上面,然后,把他们投放到市场去称斤论两。
可惜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是中国传统社会自身哺育出来的产物,而是从西方社会移植过来的东西,而且其浑身上下都充斥着“洋味”。这样讲的意思并不是要贬低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五千年文明毕竟是人类历史上的辉煌一页。叹只叹老祖宗们生不逢时,没有赶上知识产权的好年代,不然的话,随便把“四大发明”拿出一样来卖给洋人,还不赚个钵满盆满?相形之下,西方人却显得比我们聪明,当其科学技术和文学产业遥遥领先于世界时,便整出个知识产权的“大阴谋”,硬是逼着全世界的人都要去为那些“莫须有”的东西买单。如果你不情愿,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地去强制你去做。当然,以这种愤世嫉俗的心态去看待著作权问题,难免有失偏颇,因为命运有轮回,西方国家今天的成就或许就是我们明日的辉煌,待到知识产权变得与我们须臾不可分离的那一天,我们将情何以堪?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理解,我才不会把著作权看得无比高尚,当然,更不会把它当成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在历史的长河中,著作权不过是帮助我们划向彼岸的渡船。如何能够把这只船打造得完美,将它设计得既合理又安全,让每位乘客都感到舒适安心,这才是我们必须加以关注的重点。从这种意义上说,是需要把著作权还原到其本来面目的时候了:即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工具。应该采用一种理性主义的态度去对待它,即以人的本性为内核,以公平正义为尺度,以促进社会进步为导向,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架构。唯其如此,才不至于任其沦落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一群人对另一群人进行盘剥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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