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升”轮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4年09月15日15: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太阳升”轮代理合同纠纷案 

  提要:两外国公司于韩国订立船务代理协议,代理人因被代理人拖欠其在韩国港口的代理费而申请海事法院在我国港口扣押被代理人的船舶,其后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及其支出的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海事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故本案纠纷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韩国法律解决。但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明韩国有关法律的有效证据,故海事法院根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判令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支付上述费用。

  [案情]

  原告:韩国凯普航运有限公司(CAPE LINE CO.LTD 以下简称凯普公司)。

  被告:希腊海信海运有限公司(OCEAN FAITH SHIPPING LTD以下简称海信公司)。

  1990年7月初, 海信公司委托凯普公司为其所属的“太阳升”轮在韩国仁川港的船务代理。“太阳升”轮于同月22日至9月5日靠泊仁川港期间,凯普公司委托施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SEDWOO SHIPPING & AGENCY CO LTD) 办理了船务代理事务。在办理代理事务中,凯普公司为“太阳升”轮垫付了在港发生的费用共计68,513.49美元。海信公司于8月13日向凯普公司支付了 35,000美元,1991年6月25日支付了15,000美元,尚欠18,513.49美元。1992年8月17日,凯普公司为保全其代理费用请求权,申请海事法院在中国防城港扣押了海信公司的“太阳升”轮,并为此而支付扣船申请费187.93美元,产生追索欠款费用4,872.88美元。海信公司在“太阳升”轮被扣押后,向海事法院提供了30,000美元的担保。8月27日,“太阳升”轮被解除了扣押。

  凯普公司于1992年9月1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海信公司支付拖欠的代理费18,513.49美元及利息,以及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费用11,784.80美元。

  海信公司答辩认为:因凯普公司转委托代理造成其船舶滞期的损失,应由凯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凯普公司请求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等额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凯普公司的无理请求。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所涉及的船务代理协议在韩国签订和履行。根据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韩国法律。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明韩国有关法律的有效证据,法院亦无法查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凯普公司和海信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凯普公司履行了船舶代理的义务,有权要求海信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有关费用。海信公司应依约支付凯普公司垫付的费用和合理报酬,及其利息损失。凯普公司为保全其代理费用的请求权,在中国申请扣押“太阳升”轮,由此产生的扣船申请费以及有关法律服务费用,属于实际损失,也应由海信公司赔偿。海信公司提出因凯普公司转代理造成其船舶产生滞期费损失,但没有提出索赔请求和提供有关证据,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作出判决:

  一、海信公司偿付凯普公司垫付的费用和代理劳务费18,513.49 美元及其利息。

  二、海信公司偿付凯普公司的扣船申请费和为追偿欠款支付的费用5,060.81美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外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以及代理人因追索代理费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的赔偿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里所指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以合同的缔结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地等为联结因素。本案中,凯普公司和海信公司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就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作出约定,因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由于本案合同的缔结地和履行地均在韩国,因而与本案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是韩国法。但由于凯普公司和海信公司均未就韩国的有关法律规范提供有效的证据,法院通过其他途径也未能查明,因而本案争议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处理。

  二、关于代理人因追索代理费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的赔偿问题。

  本案中,凯普公司和海信公司对双方达成的委托代理协议均未有异议,海信公司对凯普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代理费的请求也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凯普公司提出的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的赔偿问题上。这个问题包括二个方面,一为海信公司应否予以赔偿,一为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就其损失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取决于其损失是否因另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的。如果是,则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否则就无权要求对方赔偿。本案中,凯普公司因海信公司拖欠委托代理合同下的代理费而申请扣船,其由此而直接产生的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损失当然是由海信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而凯普公司有权要求海信公司赔偿,海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为范围。本案中,凯普公司要求赔偿的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为 11,784.8美元,但其所提供的支付凭证表明其为此仅支付了5,060.81 美元。因此,对其实际损失应据其提供的支付凭证认定,超出部分因无证据证明,不能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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