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公民自由结社权是当前重要国策
公民结社成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通过社团来介入社会生活,是现代社会公民主要的生活方式。社团代表公民和政府一起共同管理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作用很大。现代社会处于社会多元要素利益博弈的状态,社团是现代社会利益博弈的必要条件,公民只有结成社团,才能形成博弈的力量。公民社团的主要部分是利益团体。现代社会给公民以自由的结社权,来营造社会利益博弈的平衡条件,用利益博弈来释放,消减社会矛盾,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积压,聚集产生的社会破坏力。让社会矛盾力量通过利益博弈不断达到新平衡,是政治艺术。掩盖矛盾,压制矛盾,不让民间产生自由的社团,无疑是在制造社会冲突,引发革命。
在现代社会中,无论多么强大的主政者,都要依靠民众,都没有承包整个社会的能力。但是,虚弱的内心总是要用更大的虚荣来弥补,在权力崇拜的社会里,很多主政者不愿意承认这条真理。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民众有了护法维权的力量,才能建成法治社会,民间的护法维权的社团,是主要的法治力量。社会的控制力并不只是来自于主政者,主要应该来自于民间。法治的力量不是来自严法酷刑,而是来自与公民的自我约束,主要来自大多数人把法律进化为习惯、道德和伦理。社团博弈可以做到无处不在,就能够产生这种自我约束。公民社团是现代社会中对执法行政系统实行监督的主要力量。法院、检察院、政府之间仅仅是权力制约关系,不是完整的监督关系。真正的监督来自于执法、行政系统之外,即公民监督,真正有力量的公民监督是来自公民社团监督。因此,居心长期主政的主政者,要学习引导民众结社,具有驾驭公民社团的能力,不要妨碍民众的结社自由。为社会稳定剥夺公民的结社自由权,是主政者没有执政能力的表现。
现代社会生活中起作用的人民,是人民社团状态。公民没有实际的结社自由的社会,不是现代社会。人民不是个体的公民,因为个体公民几乎不能在社会生活中有所作为,如果公民都不能在社会生活中有所作为,人民就是一个空壳概念。
没有社团的人民是顺民。顺民像羊群一样被强权驱赶着,是保权政治的工具。顺民被断绝生计之后,就会成为暴民,揭竿而起。顺民的欲望被蛊惑之后,企图去做王侯将相,夺天下,做人上人,也会变成暴民。在官僚体制之下,官场会无限地自我繁殖,庞大的官场会吸干民脂民膏,顺民具有失去生计,成为暴民的必然性。顺民是潜在的暴民,制造顺民就是在制造暴民。阻止人民结社实际是在制造社会强势,形成社会弱势。社会的强势和弱势是十分不稳定的,摧枯拉朽的狂风常常起于青萍之末。主政者制造顺民是在给自己储存炸倒自己的炸弹。 实现中国现代化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是共识。对社会稳定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用社会的强制力量形成统一性,社会就会像军队一样服从命令,像机器一样步调一致,这样社会就稳定了;另一种理解认为社会的稳定,是以社会利益博弈力量的平衡为条件的,用经常的不安定来释放,消化社会矛盾,达到社会整体稳定。前一种是形而上学,后一种是辩证法。
建造烟囱的工人师傅最能理解稳定,在高烟囱上有晃动的感觉,是稳定的烟囱,如果烟囱不晃,肯定要倒塌。物理学上说,通过晃动产生了地球和烟囱两种运动力的平衡,就是这两种力博弈产生的平衡,形成了烟囱的稳定。社会科学是自然科学的翻版,社会也需要博弈力量的平衡。
社会是一个矛盾体,比烟囱复杂多了,压制矛盾,掩盖矛盾,只能起到粉饰太平的作用,这是旧社会官场的方法,最后矛盾积聚起来,爆发出来,就会改朝换代; 如果社会制度能够给社会的各种矛盾力量提供平等的博弈条件,释放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就会在博弈中不断消除,达到力量平衡的状态。社会的主导力量还可以调整博弈力量,创造平衡条件,促成平衡状态。这样,社会始终都会处在整体稳定状态。促成这种状态,是社会主导力量的政治智慧,也是执政能力的具体表现。
上古之世,舜帝命鲧治水,鲧以堵的方法治水,结果堵不住洪水,治水失败,舜处死鲧。后又命鲧的儿子禹治水,禹掘九河,把洪水导入大海,治水成功,舜让位于禹。治世如治水,压制社会矛盾是鲧堵,疏导,释放,化解社会矛盾是禹导。压制社会矛盾十分简单,因为有军队,有警察,有监狱,有舆论主导。疏导,释放,化解社会矛盾却是复杂的事,那需要政治智慧,需要有政治艺术,需要为社会提供利益博弈的政治平台,而又要把利益博弈控制在不至于动摇社会基础的状态,这不是习惯于老子天下第一的官僚主义者人能干得了的事。
中国当前主要的社会矛盾是特权腐败者、不法资本所有者与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利益之间的矛盾。不法资本所有者要么本身是特权腐败者,要么是特权腐败者的依附者,总之是建立在特权基础上的。特权是由剥夺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社会权利建立起来的。到现在为止,主政者还没有能力消除特权腐败者和不法资本所有者对社会的危害,因为在反腐败的情况下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又害怕失去了权力的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忍受不了,变成暴民,所以,一方面反腐败,一方面控制老百姓形成社会力量,把整个社会的矛盾承包下来,压制住,以平安无事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标准,这是典型的鲧堵方式。这样只能积聚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乱甚至社会革命,给野心家、阴谋家和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带来可乘之机。改变这种局面的方法是提供公民参加反腐败的条件,用公民社团的力量消除特权,消除不法资本,用小不安定求整体稳定。地球物理学家力图用人工制造小地震来预防大地震,主政者应该制造小不安定,这样会得到社会的整体稳定。 改革开放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局面,出现了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普遍性。近十几年来,告状、上访、怠工、罢工、游行、阻碍交通,群体事件很普遍,甚至制造矿难,危害社会,搞打、砸、抢。这就要求社会管理力量与时俱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社会团体具有的最强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力量,但主政者很不自信,不敢使用这种力量。由于没有社团的作用,政府只得包揽一切矛盾,而政府又缺乏化解矛盾的能力,做惯了官僚的官员只知道保官升官,采取了掩盖矛盾和压制矛盾的方式,只是企图暂时缩小事态,不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动辄使用警力,不是禹导而是鲧堵。这种且顾眼前,不负责任的官场方式用多了,最后必然会把社会矛盾聚集起来,把改革引向革命。
公民结社成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通过社团来介入社会生活,是现代社会公民主要的生活方式。社团代表公民和政府一起共同管理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作用很大。现代社会处于社会多元要素利益博弈的状态,社团是现代社会利益博弈的必要条件,公民只有结成社
在世界资源环境政治正在形成的国际环境中,如果中国进入社会革命的状态,就等于亡国。中国必须有消除社会矛盾激化因素的条件,来避免社会进入革命状态,因此,现实中国十分需要公民社团来作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平衡器。
与时俱进的社会主导力量要顺应建设公民社会的历史趋势,立具体法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结社权利,废除那些限制,阻止公民自由结社的法律法规,打造社会利益博弈的条件,让局部的,短时的不安定释放社会矛盾,带来整个社会的稳定。让一潭死水变成碧波荡漾,甚至大浪淘沙,使整个社会充满向上的活力。
社团是公民自愿发起,自主组织的,经济独立的,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之后,社团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人义务。
现代社团包括政治团体、宗教信仰团体、利益团体、公益团体、学术团体、娱乐团体等。政治团体是为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目标组织起来的社团。政党是政治团体中的一种。宗教信仰团体视为传播教义,进行宗教活动的教民社团。在现代社会中,利益团体是社团的主要成分,是社会利益博弈的必要条件,包括各种工会、农会、商会、行业协会,消费协会等;利益团体活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工会是最大的利益团体。公益团体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是由各种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志愿者组成的,以慈善事业结成的社团,是最受人民崇敬的社团。学术团体是公民为了研究科学,发展学术而结成的社团,能够整合学术资源,促进科学进步。娱乐团体是文化、艺术、体育等爱好者或专家组成的娱人或自娱的社团。 社团法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社团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国法律应该允许具有中国境内留居权的外籍人士加入中国公民的社团,但不应该允许外籍人士在中国做社团的发起人。
只有被法庭剥夺公民权期间的公民、被政府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精神病人发病期的公民、国家领导人、服务于国家机密工作的人、现役军人暂时依法失去自由结社权。未成年人不具备价值判断能力,法律不应该给未成年人结社自由权。
自由结社权是现代社会的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立具体法来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公民结社只要登记,无需批准。社团违法犯罪要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可以以违法犯罪预想推定来拒绝公民结社登记,阻挠公民结社。政府受理的登记工作超过法定时限,已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登记资料的社团应视为合法社团。
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公民社团不会因主政者的压制就销声匿迹,压制公民的结社需求,防止公民结社,不仅会失去了社团的社会利益调节,消除社会矛盾的作用,还会催生非法社团,催生黑社会,使社会矛盾积聚起来,助长社会不安定因素,增添社会革命的因素。
近代以来,中国的主政者很害怕公民社团,这是因为在政权合法性时刻遭到质疑的情况下,主政者对社团有了泛政治化的恐惧。当然,社团在其对社会的利益诉求通过博弈形式无法达到的情况下,就会有修改法律制度的愿望,那么,就会产生利益社团转为政治社团的倾向。但是,只要法律能够保障博弈规则的对于任何博弈方都是平等的,利益社团等就不会转化为政治社团。当政治社团通过社会活动达到了改变博弈规则的目的之后,政治社团又会回归为利益社团。公民社团兴起必然会带动起公民的社会运动。社会变革最成功的标志是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人的解放表现在人的自由程度,人的发展表现在人的创造性。民众会在人民精英的领导下,在民众运动中获得解放和发展,最终把社会建设成“自由人的联合体”。没有民众运动,就不可能实现这种因人的变革产生的社会变革。
当民众运动兴起时,社会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一些不安定现象,但这种不安定现象,决不是社会的不稳定现象。社会的稳定,决不是“东风压倒西风”,而是博弈力量的平衡。社会有不安定现象,是十分正常的。有晃动感觉的高建筑物,才是最稳定的,当然,没有经验的人遇到这种晃动就会惊慌失措。现代化的民众运动,是法制条件下的,非暴力的社会运动,这种民众运动带来社会不安定,会给社会久安打下牢固的基础。在民主社会条件下,发生民众运动,主要是社会制度缺陷,导致利益共同体破裂,社会能够通过民众运动,弥补制度缺陷,达到利益博弈力量的平衡。 “反右派”之后,中国就没有真正的社团了,主政党因失去了政治博弈条件,失去了政党性质,成了主政集团,参政党变成了幕僚,所谓的人民团体变成了主政集团的下属机构。文革之后,主政者对民众运动产生了恐惧症,习惯用压制甚至镇压的方法使社会一片寂静,遇到群众聚集,就手足无措,结果把小事变成了大事,好事变成了坏事。有经验的主政者,善于引导民众运动,把大事变小事,坏事变好事。只有那些不成熟的主政者,才会在慌乱中对民众动武。
通过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成了经济多元的社会,多元的经济必然有多元的经济利益诉求,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必然会产生多元的政治思想。马克思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经济多元的情况下,搞一元政治是搞不下去的。多元的政治思想必然会产生多元的政治派别,多元的政治社团。那种用经济改革摆脱政治改革的企图,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人民没有社团就没有利益博弈的力量,的工人只能领到劳动力生产成本性质的工资、广东的蕉农不得不出卖2分钱一斤香蕉、一千元一月的白领工资都是因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为没有博弈力量造成的,假如有工人的工会、农民的农会就不会出现这类强势压迫弱势事情。
工会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主要的利益团体,不能再把工会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工会是站在工人立场上的劳资矛盾的缓冲器,调节器。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劳资是对立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的矛盾,有对抗性的,有非对抗性的。劳资矛盾,通常表现为利益社团之间的矛盾。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要把劳资矛盾控制在非对抗的状态下,给工人创造合法平等的利益谈判的条件,形成劳资利益的共同体。工会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来调和劳资矛盾,是劳资合作的基础。为了不使劳资矛盾激化,工会应该当好劳资矛盾的缓冲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一方面在第三条中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另一方面又在第十条中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法第三条是以宪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又以社会垄断违宪,剥夺了工人组织工会的自由,否定了宪法赋予工人的结社自由。这是一部自相矛盾的法律, 支持官方工会垄断,剥夺了工人自主组织工会的自由,是具体法违宪的典型。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统一工会,工人组织工会必须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实际上是不允许中国存在非官方工会。现在的官方工会不是社团,而是“一把手”的办事机构。公有制企业工会的负责人,不是工人用民主方法选举出来的,基本上都是由企业党委任命的。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没有工会,有工会也是为了应付检查验收,应付国外舆论而建立起来的名义工会。因此,中国实际没有工人的工会。
公民结社成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通过社团来介入社会生活,是现代社会公民主要的生活方式。社团代表公民和政府一起共同管理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作用很大。现代社会处于社会多元要素利益博弈的状态,社团是现代社会利益博弈的必要条件,公民只有结成社
在劳资矛盾有激化趋势的时候,在近几年的劳资矛盾事件中,几乎看不到官方工会的作用。官方工会不作为,工人没有自己的工会,工人的法定利益得不到维护,是使中国工人阶级这个宪法规定的领导阶级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
在转型过程中,两亿农民变成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人,千万知识分子进入打工者行列,中国现代工人阶级队伍已经形成。如果不给这样一个庞大力量的利益博弈条件,将是社会的灾难。
中国现行《宪法》中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到社会实际中就成了空话,因为现行关于公民结社的具体法规违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是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此条显然是违宪的,垄断性的,不平等的,剥夺了公民结社的自由权。
工人没有工人的工会,农民没有农会,商人没有商会,官民之间、劳资之间、强弱之间失去了有缓冲性能的中间力量,导致社会矛盾不等得到及时调整,缓解,消除,社会矛盾全部由主政者承包,主政者会不堪重负,必然带来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和动辄使用警力、军力平息非法的无序的民众运动的现象,这样必然会恶化社会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
要制定体现社会权利平等的社团法律,废除现在的《工会法》、《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杂乱的,支持垄断的不平等的法律法规。取消关于工会的单独立法,工会活动要服从社团法律。 社团必须在宪法和具体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社会活动。国家必须依法取缔犯有危害国家罪、反人民罪、制造暴力、危害社会的社团。把本社团的利益至于国家和宪法、法律之上、出卖国家机密、在国际交往中故意把国家利益送给外国、帮助敌国、制造社会资源垄断、占用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基金及慈善基金除外)、无偿使用公共财产的行为都是危害国家的犯罪行为。为了本社团的利益,故意操纵公权,造成公民丧失生命,丧失生计的行为都是反人民的犯罪行为。拥有武装力量,使用暴力进行社会活动,搞打、砸、抢的社团是非法的暴力社团。社团鼓励成员吸毒,淫秽,放弃生命,放弃生计,宣誓效忠社团、纪律侵犯公民权利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团违法犯罪应由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根据违法犯罪事实和法律来判定。
中国宪法和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人权三文件给了中国人民公民基本权利,但是没有具体法律来落实公民权利,造成了公民权利空置现象,需要通过立具体法来落实公民权利,首先要落实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因为,公民社团是促进落实其它公民权利的主要力量。
社团立法提案必起于民众,应修改立法法,使民众立法提案有渠道登大雅之堂,这是重大的政治改革。只有每个公民都拥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可靠的法制渠道,社会才是真正的民主社会,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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