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基本条件

2014年09月16日15: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基本条件

  1.目标公司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3.业务记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记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记录”减至12个月);

  4.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

  5.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6.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7.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8.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0.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伦敦证交所

  1.公司一般须有3年经营记录,并须呈报最近3年的总审计账目。如没有3年经营记录,某些科技产业公司、投资实体、矿产公司以及承担重大基建项目的公司,只要能满足伦敦证交所《上市细则》中的有关标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显示出为其公司经营记录所承担的责任;

  3.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一般须按国际或英美现行的会计及审计标准编制,并按上述标准独立审计;

  4.公司在本国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应超过70万英镑,已至少有25%的社会公众股。实际上,通过伦敦证交所进行国际募股,其总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万英镑;

  5.公司须按伦敦证券交易所规范要求(包括欧共体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务法)编制上市说明书,发起人需使用英语发布有关信息。

  伦敦高增长市场(AIM)

  AIM对上市公司不做3年业绩的要求,这不单单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业不需要有3年业绩,没有规模限制。AIM对上市公司也没有公众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经许可的任命保荐人;

  2.任命一名指定经纪人;

  3.对其股票的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4.注册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类公司,并且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编制一份上市文件——该文件包括投资者所需要的、有关该公司和其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如财务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详细情况。该文件应提供给所有预期投资者,从而让他们决定是否投资于该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董事则负责上市文件的准确性,并且确保这些文件无重大遗漏。伦敦证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项的资料, 如主要股东、所有股东的以往记录和流动资金;

  6.根据当前收费标准向伦敦证券交易所付费,公司再次增发不需另缴费。

  新加坡交易所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过税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积税前盈利需要超过新币750万元,并在这3年里每年税前盈利不低于新币100万元。如果近2年累积税前盈利超过新币1000万元也可以达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创业板(SESDAQ)上市,没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会有助于上市申请;

  3.在计算税前盈利时,特殊收益将不会考虑在内。如果有特殊损失,而这些特殊损失不会再发生,交易所可以给以适当的调整,但需是与公司直接有关的因素,像美国“9·11”事件或洪水带来的损失,就不会考虑;

  4.申请上市盈利来源需要稳定,带来盈利的业务要继续,已转移走或终止的业务所带来的利润可能不会被考虑,并从累积盈利上扣除;

  5.财务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财务要健全,流动资金不能有困难。公司如果向股东或董事借钱,需先还清或以股抵债;

  6.管理层需基本稳定,也就是说近几年为公司带来利润的管理层基本不变,如有要员离开,公司需证明其离开不影响公司的管理。

  东京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标准的特点是:在交易所内分设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标准低于第一部。也就是说,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业,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挂牌,然后才有可能进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标下降到低于第一部的上市标准,则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国公司到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条件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请日前1年的公司净资产必须达到100亿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税前利润每年都要达到20亿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须进行红利分配,而且要能显示公司今后具有良好的红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请的前1年度最后1天为止,该公司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营企业,则需有5年经营业绩,且提交了东京证交所认为合适的财务文件,才可申请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数须按超过以下标准交易单位区分的股数标准进行交易:2000万股的交易单位为l000(余下类推),1000万股为500,200万股为100,100万股为50,20万股为10,2万股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状况良好,上市时的公司股东人数须达到l000人以上;如仅在东京证交所上市,在日本国内的股东人数须达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须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且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所有财务报告不能有虚假的记载;

  8.公司必须,对公司股票的转让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须制定符合东京证交所规定的股票样式;

  10.公司须提交经认可的各种有重要影响的合并、收购和分离的财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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