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上市

2014年09月16日15: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一、股票上市

  (一)、股票上市的申请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井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汁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的公告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二、债券上市

  (一)、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债券上市的申请

  1、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7)、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作价原则;

  (8)、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债券上市的意见;

  (9)、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三、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证券能够在有效、公开、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

  (一)、公开文件

  1、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必须具备的文件,发行人必须根据真实、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人在此过程中,不得在文件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按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1)、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计划单列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12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1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井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行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10份.以供备案和投资者查阅。

  (2)、在发生不修改经过批准后的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在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公布前,须报证监会审核。

  (3)、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其持股数;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交易的决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以及交易所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其中记载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180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日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90日。

  (4)、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90日,或者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不超过1万字的简要,上市公告书,将其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该公告书放置于与交易有关的各个地点,供公众查阅。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这是发行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记载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公开报告

  1、定期报告

  所谓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定期公布其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朗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简况;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公司所在行业简况;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以及前10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公司股东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配、持股情况和报酬;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2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公司为上市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2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年度报告应及时送证监会10份备案,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不超过5000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和放置在各个交易场所,供公众查阅。

  (2)、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其内容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Lo份备案,并将不超过4000宇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和放置在各个交易场所,以供公众查阅。

  2、临时报告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下列情况: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南岸区【婚姻家庭律师】推荐:闵敏律师

  南岸区【婚姻家庭 律师】推荐:闵敏律师 199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从业期间承办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及劳动争议等诉讼案件,办理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案件,如重庆南岸区首例肖像权纠纷案;……[更多]

  适应新证券法赋予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

  适应新证券法赋予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 深交所日前发布了《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并在网站上对拟聘任的28名委员进行公示。 据悉,为适应新赋予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保证上市审核工 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更多]

  不同国家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

  不同国家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后,经法定程序到挂牌,使该证券获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上市是联结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桥梁,它使证券持有人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成为可能。 尽管有些国家和地区证……[更多]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基本流程介绍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基本流程介绍 公司上市可以更好的融资,也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所以许多公司都渴望上市,同时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证券上市知识排行榜
证券上市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