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保护

2014年09月17日10: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破产债权的保护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在"致客户书"中,所指投资者,都是南方证券的债权人,他们大多是在2002年、2003年间委托南方证券投资国债的,而且都是被南方证券诱骗,以机构名义与南方证券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债权人坦陈,南方证券年收益率高达7%、8%是吸引他们委托国债投资的主要原因,而承诺投资国债则让自己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深信不疑。

  然而,就是这样一纸机构委托理财协议,让投资者的投资不仅颗粒无收,甚至血本无归,成为券商违规业务操作、融资的最终埋单者。

  《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geren)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规定,"为了避免钻空子,对于个人(geren)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其中特别规定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

  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2004年10月17日,当新华社消息发布后,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即于次日公布"致客户书",称南方证券个人债权将依据有关部门解释的收购政策进行处置,具体办法是:

  1.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将依法得到全额保护;

  2.个人柜台债仍按照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决;

  3.其他个人债权将按有关部门作出解释的统一政策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东北、天津等地的债权人十分着急,因为他们的债权处置还遥遥无期。如果按照机构债权处置,必须按照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在南方证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清偿只是一句空话而已。

  机构名义的个人,这些债权人实际上大都是个人资金集合以单位名义,与南方证券各地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国债协议。

  委托投资国债资金来源于柜台债,南方证券应该按照个人柜台债的收购政策偿还这些个人的债权。南方证券债权人主张,他们手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机构名义的债权确属个人债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道德风险,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及国家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申辩和甄别,确认为个人债权的,应当按照个人债权全额收购政策处理。

  新华社发布的个人债权收购公告解释仅适用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过程,而目前南方证券还未进入这一阶段,因此它这样做是以破产要挟投资者放弃债权。人行、银监会、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公告中缺乏具体的部门抬头。南方证券引用公告中的一些条款本来就是不合理的,如"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这样的说法是极不负责任且缺乏严重道德的,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完全可以甄别,只是需要细致的工作。

  公告并未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定义做出明确解释,因此,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可以依据该公告安排自己的收购政策,如果政策不合理,投资者可以寻求有关方面的法律救济。

  投资者根本不知道南方证券是拿他的钱去为公司融资,国债托管、回购都是非常卑鄙无耻的手段,债权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以机构名义开户,完全属于被南方证券诱导坑骗,且事后南方证券的各地基层部门都出面做证,认可这样的事实,并揭发南方证券高层曾有专门指示,要求基层这样做,南方证券基层人员能够证明机构账户的资金来源确信无疑是个人的,而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人行、银监会、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就应该遵重事实依据,给予债权人特殊的全额补偿。根本就不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之邪说,债权人买50万,仅给44万,且多年的8%利息分文不付,这才是最卑鄙无耻、最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最持权公开抢劫的权奸匪行为。

  对于债权收购政策,投资者曾提出无数次的严正质疑,但都无效。公告还规定,打折收购的债权,包括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股票、国债,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有价证券,不属于投资者参与的违规金融活动,发生金融机构挪用问题,责任完全在挪用方,在投资者一般难以判断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情况下,如何能去承担责任?因此,这样的情况理应获得全额收购。

  南方证券破产债权收购清算早己过了六个年头,债权人的余额、利息何时才能清算到个头?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人行、银监会、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该到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答复的时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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