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自行强制拆迁属越权
根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进行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当事人下发拆迁通知或决定,拆迁通知或决定送达后,如果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主动拆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所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拆迁通知后,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法定职权。
综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是,由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不可撤销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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