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的标准及支出范围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5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规定: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一)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二)特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三)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
(四)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一)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查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二)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三)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四)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论证的有关费用。
(五)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六)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扩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相关阅读:
代繁娟律师-惨遭家庭暴力如何获得赔偿
惨遭家庭暴力如何获得赔偿 一、受害方可以要求精神: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更多]
湖北恩施律师推荐:代繁娟律师
湖北恩施律师推荐:代繁娟律师 代繁娟律师 手机号码:13886774556 执业证号:14228201211507361 执业机构: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金帝国际B座15楼 邮 箱:15486466……[更多]
交通事故处理常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常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 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受理案件后,立刻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更多]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更多]
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
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 一、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协助(第70条第1款);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处理,应当先组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