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仲裁纠纷引出的一场“拉锯战”
两份裁决书,不但3000多万元索赔请求被全部驳回,还被裁令支付1800多万元工程款——广东省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撤销这两份裁决书。然而,经过近两年的“拉锯战”,利保义公司现在面临的是,4月25日,其公司房产将被强制拍卖。
据了解,仲裁的纠纷起因自广东省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保义公司)诉江苏建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无故拖延工程工期长达四年零一个月,造成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建兴公司诉利保义公司欠工程款1800万元。利保义公司的依据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深圳市福田区质检站竣工验收的日期。合同约定2000年7月8日开工,2001年1月18日竣工,而福田质检站是2004年7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的。
事实上,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深圳仲裁委作出的这两份裁决书就已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关注。2006年5月中旬开始,广东一些新闻媒体就相继对裁决书中的法律依据问题予以报道。《民营经济报》在题为《依据词典裁决纠纷
深圳仲裁员惹争议》的报道中说,深圳市仲裁委仲裁员依据《辞海》、《现代汉语词典》和《四角号码新词典》的解释把“竣工”、“验收”分开,裁决数千万元的经济大案,引起极大争议。
竣工验收时间成为仲裁的焦点。报道说,利保义公司认为,福田质检站的验收合格时间应定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建兴公司认为,中间局部验收、分部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都是验收,都应视为竣工验收。而仲裁员则依据工具书来理解工程竣工日期。裁决书中说:“《辞海》解释,竣:退立,引申为完毕,如竣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竣:完毕;竣工:工程完了。《四角号码新词典》解释,竣:事情完毕;竣工:工程完毕。”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可见竣工日期与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终,裁决书否定了质检部门有关竣工日期的认定,认为“实际竣工日期”就代表了竣工验收日期,“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则代表不了竣工日期,从而作出了不利于利保义公司的裁决。
《民营经济报》报道还称,实际上,竣工日期的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三章第十一条解释:“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损失5000多万元的利保义公司自然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审理中,双方围绕这些严重影响竣工日期确定的问题激烈争论,互不让步。很显然,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工程尾款还有多少,也不是什么时间付款,而是工程竣工验收是否顺延的问题。如果利保义公司同意工期顺延至2004年6 月21日工程竣工验收这一天,则不存在湖南建总分公司合同违约,否则,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200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及合同约定的如果延误工期日处万分之五违约金,那便是860万元违约金,这个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
如今,该案虽然走完了程序,但事情似乎并没有真正了结。在法院驳回利保义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后,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面对这样的结果,利保义公司表示,只要有一线可能,他们就会寻求新的司法救济途径。
法律界有关人士称,利保义公司在申请书中所涉及的仲裁程序问题,确实是目前我国涉仲裁纠纷的一个症结所在;该案的审理,对于我国仲裁领域的标本性意义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样的“拉锯战”使当事各方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可以说不管最终的结局怎样,都不会有赢家。造成“拉锯”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如何避免“拉锯”则是司法实践面对的课题。
此外,据悉,参与该案的仲裁人员均系深圳市人大、政府在职的有关官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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