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指南

2014年09月17日13:4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指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处理方法: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诉。下面重点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一、 依法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一) 依法成立仲裁机构

  依法建立有权威性的仲裁工作机构,是开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此,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冀办字[2004]64号)提出:“各县(市、区)抓紧组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确保年底前建立仲裁机构”。一是依法成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具有农村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可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农业(农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农业或农经、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可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国土资源、司法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农经)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名,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员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敬业精神;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承包管理经验丰富;有一定文字功底。二是保障必要的经费。1994年省农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的通知》规定,耕地承包合同仲裁费按每起30―50元的标准收取,主要用于印制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有关仲裁文书和资料,购买专业设备和书籍,以及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办公用品和证人误工补贴等开支。仲裁费收取标准低而使用范围广,仲裁开支大,入不敷出,导致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步履艰难或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省里提高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标准的可能性不大,各县(市、区)要争取将仲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 放宽受理条件,简化仲裁程序

  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降低土地承包纠纷受理条件,简化仲裁程序,及时进行仲裁。一是受理纠纷的范围由过去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纠纷扩大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因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二是受理土地承包纠纷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交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书面仲裁协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需要提交订有仲裁条款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即可受理。三是取消终局裁决。按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终局裁决。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由“或裁或审”制改为“一裁二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终局裁决,可以简化仲裁程序,减少处理纠纷的时间。

  二、仲裁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被诉人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① 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申诉人的要求及有关事实和证据;

  ③申诉日期。

  申请书样式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书

  申诉人:

  被诉人:

  申诉的有关事实和证据:

  要求:

  此致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2、受理

  ⑴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①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③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案件:

  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②超过诉讼时效的(但被诉人接受仲裁的不受此限制);

  ③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⑵立案。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人,说明须办理的手续、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立案审批表样式、受理案件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样式分别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立 案 审 批 表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案 情 摘 要

  承 办 人意 见

  领 导批 示

  备 注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受理案件通知书

  ( )字第 号

  ⅩⅩ乡ⅩⅩ村ⅩⅩ:

  年 月 日你送来的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材料:

  1、

  2、

  三、按照有关规定请向本会预交仲裁费 元。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或根据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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