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保险合同

2014年09月17日15: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养殖保险合同

  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 金

 

 

    

 

 

 

 

 

 

 

 

 

 

 

 

 

 

 

 

 

 

 

 

 

 

 

 

 

 

 

 

 

 

 

 

 

 

 

 

 

 

 

 

 

 

 

 

 

 

 

 

 

 

 

 

 

附加险

 

 

 

 

 

 

 

合 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总保险金额

(大写)

总保险费

(大写)

储    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        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 

电话:              

    年    月    日

  经(副)理:_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日龄

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100

95

90

85

80

70

60

5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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