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和《解释》“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21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规定分析,可见,只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流转。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六种[i]:(1)转让;(2)转包;(3)出租;(4)互换;(5)入股;(6)抵押。现行《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方式性质作出界定,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其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 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界定尤为重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的主要观点综述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学术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物权性流转,即农地承包权的转让、互换、抵押、出典与入股。”[ii]又如“物权性质的流转主要有转让、转包、抵押、互换、继承等。”[iii]
2.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属物权性的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属债权性的流转。如“在家庭承包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同时发生合同主体变更和物权转让的效果”和“在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仅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受让方成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iv]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可属物权性的流转,也可属债权性的流转。如“受让方能否成为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关键取决于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了转让登记。如登记,原承包方即转让方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成为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当然受让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要受原承包期限限制;如不登记,受让方则只是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仍是原承包方。”[v]该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如登记,受让方成为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则转让属物权性的流转;如不登记,受让方只是债权性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则转让属债权性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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