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违约土地承包应担其责

2014年09月18日14: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包方违约土地承包应担其责

  发包方违反土地承包应担其责

  王华山、熊光明诉东坡村村委会土地承包违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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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案情]

  原告:王华山、熊光明,某县城关镇居民。

  被告:某县东坡村村委会。

  1996年8月,某县居民王华山、熊光明从报上获悉,县政府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快经济建设步伐,计划将本县境内的荒山、荒滩以优惠的条件对外招商、开发。王、熊二人得知此信息后,决定筹资参与投资。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及协调下,王、熊二人合伙承包了高桥乡东坡村土地240亩。1996年10月 10日,王华山作为乙方代表与甲方东坡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高桥乡政府作为鉴证机关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县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该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180亩二类林果地及60亩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承包期为50年,从1997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前30年每亩每年120元,后20年每亩每年150元。付款办法为承包开始时乙方一次性预付5年承包金,从第6年开始每年1月5日前交清当年承包金。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可自主经营,拥有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治理权、受益权,甲方无权干涉。如因当地群众无理取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依法赔偿。

  合同签订后的第4天即1996年10月14日,王华山依合同向东坡村委会交纳了前5年的承包金14 400元。东坡村委会也如约组织人员给王华山、熊光明丈量土地,定点放线,圈起了永久性围墙,确定了承包地域,此后王华山、熊光明立即组织人员开始了土地平整规划。陆续投入资金100多万元。

  1996年底,东坡村委班子换届,新班子以保持土地原貌为由,对王华山、熊光明平整土地的行为进行了阻止。1997年2月,王华山、熊光明承包地的电也无端地被停了,他们不得不自备起柴油发电机和风力发电机,自己发电。1998年初,东坡村委会拒绝收取王华山、熊光明依合同交纳的承包金,二人不得不将此款交给了乡政府驻该村的干部,由驻村干部转交给了村委。之后,时常有少数村民到王华山、熊光明的农场进行骚扰,农场的围墙多处被毁。1999年 10月3日,东坡村村委会以王华山、熊光明承包的土地面积大于240亩为由,由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带领部分村民涌人承包地里,强行划走62亩土地,以每亩 150元的承包金发包给了龙小江等16户村民。王华山、熊光明在这些土地上种植13亩多天麻、5亩黄花菜全部被毁掉。

  1999年11月26日,王、熊二人一纸诉状将东坡村委作为被告,龙小江等16户村民作为第三人告上了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归还土地62亩并赔偿经济损失39 600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东坡村委答辩认为,原告王华山与村委签订的合同是当时的村委主任私自签订的,村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侵害了农民的集体利益,属无效合同。收回多占土地是村委会的合法权利,并非侵权,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理由不当,应予驳回。第三人龙小江等人亦辩称,他们承包的土地是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发包而取得的,与村委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且已付清土地承包金,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审判]

  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后,在公开开庭中,围绕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被告东坡村委会收回原告62亩土地是否构成侵权;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确定等三个焦点进行审理。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东坡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承包的土地面积经过整治后比合同规定的240亩多8亩,且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承包区治理后增加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以原告承包面积大于240亩为由将原告围墙内的62亩土地发包给第三人,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由于被告及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18亩作物被毁,以及部分村民将原告的围墙损坏,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符合法律及合同的规定。被告以原告王华山、熊光明与东坡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群众大会,违背了群众意志、侵害集体利益为由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故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及第三人应将侵占的62亩土地使用权返还原告;原告的经济损失 39 600元由被告东坡村委会赔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评析]

  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受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抓住了本案争议的三个焦点,即:1.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东坡村委会收回原告62亩土地是否构成侵权;3.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

  原告与被告东坡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合同属合法有效。

  被告强行将原告承包土地中的62亩发包给第三人,侵害了原告土地经营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证据采信适当,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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