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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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在该保险法中,还列举了什么是保险利益,如:
1、可撤销的利益是保险利益,偶然利益亦然。特别是,如货物买方已将该批货物保险,他就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可能选择拒收货物,或将货物视作卖方风险。
2、部分利益。任何性质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险利益。
3、再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对其承保的风险有保险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保险。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益。
4、抵押贷款。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言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
5、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益
6、预付运费。预先支付运费的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的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
7、保险费。被保险人对其得支付的保险费用上具有保险利益。
8、利益额。如果将保险标的进行抵押,则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而抵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付的或要付有关金额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收货人或对保险标的有利益的其他人,除为了自己的利益外,得代表和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进行保险。尽管第三者可能已同意或应负责赔偿其损失,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这与英国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规定保险利益,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保险法的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除非在该财产之上设置了抵押权或者留置权。
在英国人们认为:一项利益或损失,是否可以保险,不能仅仅依据对未来的预见。人们是难于预见一项利益是否存在的,只有当这一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是源于财产权利的合同的权利时,才容易确定。这也就是人们常常说的,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财产权利有联系时,被保险人才被认为对于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如此认定保险利益原则,好处是:保险利益相对稳定,比较容易确定。
不足之处是:被保险人注意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保险人强调的是物权关系,于是产生了额外的诉讼。此外,使得某些人不能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投保。
鉴于上述情况,一些英美国采取经济利益原则,取代了保险利益原则。
经济利益原则是指: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之存在,将获得金钱上的利益或优势,或者对于保险标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灭失、损坏,将遭受金钱上的损失,就认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是否具有某种物权的联系不问。
经济利益原则的好处是:
1进一步确认投保是投保人具有商业远见,从而进行的一项特殊投资行为。
2、确认了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投保后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或者灭失,不会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3、促使投保人合理分配和使用自己的资金,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获得金上的保障。
4、经济利益原则于最大诚信原则相配合,可以防止赌博行为于信用危机。
结合本案,依照现行法律,永安保险公司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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