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管理新规不涉及保险营销员社保问题

2014年09月19日15: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监会颁布管理新规不涉及保险营销员社保问题

  中国保监会今天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须具有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并持有展业证,才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否则将被视为违规。但该《规定》并未涉及给保险营销员上“三险”等社会保障问题。

  “该《规定》出台,对推动保险营销员制度改革,减少保险营销员欺诈误导现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都有重要意义。”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说。

  据悉,到2005年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6.8万人。可保险代理人的地位有些尴尬;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界定,也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

  保险营销员队伍有点乱

  “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待加强和完善。”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主编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描述了保险营销员队伍管理的混乱:

  首先是我国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定位有待明确。我国的保险营销员中,有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有的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了代理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身份的不明确,导致税赋、待遇的差异,权益保护难以落实。

  二是对保险营销员的准入管理和培训管理有待加强,保险公司招聘无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或严格培训的保险营销员上岗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三是对保险营销员执业管理有待加强,目前存在虚挂工号,多头代理等现象,保险营销员行为短期化,一些保险营销员为追求自身利益,采用误导、欺诈投保人的行为,串通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甚至侵吞保险费,擅自印制保单,进行诈骗。

  “中国有将近147万保险营销员,但这样一个与投保人直接接触的庞大队伍没有任何保障和福利,更没有话语权,其地位还不如农民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今天告诉记者,目前的保险营销员制度是从香港、台湾地区引入的,但引入时忘了把配套措施引入,造成了该制度在内地的水土不服。

  他说,台湾的营销员有自己的工会,可以向监管层主张权利;香港也有营销员进入立法会。目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已有农民的参与,而保险营销员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全国保险会议中都是缺位的。

  “我所在的保险学院里的学生,毕业以后没有一个去当保险营销员的,他们都去保险公司做了正式员工。”郝演苏说,因为保险营销员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措施,没有什么发展前景,而成为保险正式员工,不仅可以解决北京户口,还可以享受“三险”等社会保障。

  “保险营销员是自己雇自己的个体户”

  “保险营销员是自雇人士,是自己雇自己的个体户。”郝演苏说,正因为这样,他们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交营业税。

  保险营销员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员工。他们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只是按业绩抽取佣金,保险公司不必给营销员缴纳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些给别人带去保障的营销员,自己却缺乏基本的保障。据了解,虽然很多保险公司在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自己购买公司的保险产品,保监会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但是大多数保险代理人出于对自身的考虑和业绩的压力,同时也为了展业的方便,都会在从业初期购买一份自己公司的保险。

  通常情况下,在招聘营销员时,“代理制”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宣传的重点。时间自由、自己说了算、收入可以自己掌控等,成为了许多人选择这个行业的重要原因。但真正进入这个行业后,却发现,营销员必须要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考核,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岗位变动,服从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约束。双方的关系明显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保险代理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代理人的职业忠诚度和社会认同度都大大降低。实际上消费者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真正的服务者应该是保险公司,但当业务或服务出现纠纷时,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往往会相互推诿和搪塞,究竟谁对保险销售行为负责,谁对投保人负责以及谁对代理人的权益负责等难以确定。

  郝演苏认为,正因为缺乏保障,同时又缺乏约束,保险营销员卖保险时欺诈误导现象非常严重,“解决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让他们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也许是解决保险行业诸多问题的最好途径。”

  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关系没有硬性规定

  但保监会今天发布的《规定》并没有明确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没有硬性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与营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今天说,只要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的合同是合法的,保监会就不会干涉。

  “保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保证他们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而不是关注保险营销员是什么身份,与保险公司签的是什么合同。”王建说,解决包括保险营销员在内的劳动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主要应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随着制度的日益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应该引起保险公司的充分重视。”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制度处处长姚庆海说,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态度,只能是督促、监督、要求、鼓励他们为保险营销员提供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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