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受众的权益

2014年09月19日16:1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媒介受众的权益

  摘要: 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觉醒。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受众的维权意识更是与时俱进。 尽管我国的新闻立法尚在努力之中,但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媒介和受众公认的媒介受众应 ...

  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觉醒。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受众的维权意识更是与时俱进。 尽管我国的新闻立法尚在努力之中,但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媒介和受众公认的媒介受众应该享有的权益大致有四种:知情权、表达权(批评建议

  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觉醒。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受众的维权意识更是与时俱进。

  尽管我国的新闻立法尚在努力之中,但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媒介和受众公认的媒介受众应该享有的权益大致有四种:知情权、表达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众所周知,我国新闻媒介的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大多是完全国有的有限商业运作体制(很多教科书上说我国的报纸基本上是国有所有制,而广播电视才是完全国有的有限商业运作体制),但中国新闻事业的具体运行方式是“事业性质,企业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新闻信息在内的信息也是一种商品,既然是商品,就必须按照商品流通的规则进行生产和流通。那么大众传播媒介的受众是拥有消费主权的消费者。因此考虑到大众传播媒介和受众之间的特殊地位和我国新闻传播实践的现状,大众传播媒介今后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而具体到受众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核心是受众有权利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物有所值。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质量上的要求,即媒介提供的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其次是数量上的要求,信息不应该缺斤短两。

  我国南方某发行量较大的新闻周报在2008年1月31日第1251期D22版却出现了令任何一个读者感到震惊且不可饶恕的错误,整版是关于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就贫困大学生问题专访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和关于两位贫困大学生的求学经历。且不说这篇报道的角度和采访的深度,光是错字、漏字、语句不通等就有几十处之多,读完这篇文章让人汗颜。我们经常说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并不是只对一线采访的记者,在新闻编辑这一块也应该坚持有错必纠,主动更正错误,但这篇报道中所犯的错误显然更显得低级。不要太低估受众的智商,我们的读者也理解新闻的时效性,更同情记者为了一篇新闻稿件夜不能眠、废寝忘食甚至敲字敲到手抽筋的事实。假如一线记者为了赶稿子,那么我们的责任编辑、值班编辑的责任心又体现在哪里呢?

  2008年5月中原地区某报出现重大差错,第6版边栏时评《最凝聚人心的时刻》一文:“人们边流泪边振臂高呼:‘中国加油!’‘祖国万死!’‘汶川挺住!’”文中将“祖国万岁”错为“祖国万死”。

  造成差错的原因很多,很可能是拼音录入,只打词条前面部分,“wans”这样出来的词条有“万岁”、“万死”、“宛似”,如果录入拼音齐全,只会出现 “万岁”一个词条。一份报纸,本应该层层把关,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在不该原谅!尤其是在国难当头的关键时刻,居然会出现如此大错! 此外,大众传播中受众的公平交易权还体现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供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价格合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够健全,许多媒介传播从业人员对大众传播媒介的功能认识存在偏差,没有尊重受众权利的意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损害受众权益的现象。如媒介传播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文字印刷错误,印刷质量低劣,电子媒介节目随意中断,不合理收费以及过量刊播广告以及媒介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等等,这些都是对受众权益的损害,对受众权利的漠视。

  笔者认为,要真正维护受众的权益,不仅需要我们每一个传播媒介的从业人员要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着手,真正将受众的权益放在适当的位置,还需要新闻传播行业协会发挥更大、更强的行业自律作用,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结合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受众权益落到了实处,我们的新闻传播媒介才能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上参与到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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