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被判公开退票成本 回应称不归我们管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针对董正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事件经过
要求公开退票成本遭拒
起诉国家铁路局胜诉
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消息称,自当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退票和改签办法,并实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据方案,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原规定则是5%。新规公布后,不少旅客认为有变相涨价的嫌疑。对此,铁路部门表示,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
董正伟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擅自调涨退票费至20%,违反《铁路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是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铁总作为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无权擅自进行定价。
据媒体报道,为了弄清调价的原因、决策过程和法律依据,董正伟自2013年12月起,曾先后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提交了“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等信息”的申请,两个单位均回复称该信息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
今年2月,董正伟转而向财政部要求公开2012-2013年度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依据。此后,财政部以正在对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进行研究为由,称相关信息无法提供;对于财政部授权的问题,财政部公开了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的文件,其中明确授予国家铁路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
今年4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4月22日,国家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申请。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没有理由拒绝董正伟的信息公开的申请。8月27日,法院判决支持董正伟的诉求,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昨日,董正伟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他于9月2日收到判决,如果国家铁路局在上诉期间不上诉的话,判决即将生效。如果判决生效,国家铁路局必须履行公开相关信息的判决。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争议焦点
申请信息是否属于政府公开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董正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是否属于国家铁路局的公开范围。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今年4月1日,国家铁路局收到董正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董正伟要求“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
董正伟表示,2014年4月24日,国家铁路局信息公开答复函称,根据其职责“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不属于其信息公开事项。然而,3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国家铁路局行政审批事项中明确列明“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职责权限。
根据《铁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六章 “客运杂费”规定,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由上述规定可知,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2013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原铁道部,设立国家铁路局,承接了原铁道部的部分行政职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这一行政审批事项被列入被告的职责范围,并在被告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对外公示,故被告应当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
其他问题
原告称申请公开渠道不畅通
在起诉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董正伟还向法院提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碰到了不少“麻烦”。
其表示,自今年2月25日起,他按照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号院”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求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
“由于被告没有与邮政公司办理好国家机关邮件开通业务,导致挂号信邮寄的申请材料被退回。我向国铁局纪检部门和邮政公司投诉多次,继续邮寄两次挂号信均被退回。”
董正伟称,3月20日,被告纪检工作人员说特快专递邮寄给个人的邮件可以收到,于是他索取了被告政府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申请材料。
据董正伟称,自己先后五次寄送相关材料,“被告的申请渠道不畅通,给我造成不少困惑和损失。”
对此情况,法院明确在判决书中表示,原告董正伟提出的被告未能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内容,给原告申请信息公开造成困扰等诉讼主张,与该案被诉答复的合法性审查无关,未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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