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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树昌律师谈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2014年09月22日11:55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林树昌律师谈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瑞典家具巨头宜家公司16日宣布召回“GUNGGUNG”儿童秋千,理由是“其悬挂装置可能会在使用过程中断裂,导致儿童掉下秋千”。这款秋千今年4月开 始在全球范围销售,截至目前已在德国、奥地利和加拿大造成4起儿童受伤事件。在奥地利,一名8岁儿童掉下秋千后摔断腿骨。宜家在一份声明里说,这款秋千给 孩子们带来“严重的重伤风险”,因此家长们应立即拆除秋千并退货。据了解,这些秋千的吊绳采用聚脂纤维制成,曾通过相关安全测试,宜家正在调查为何会出现 质量问题。 林树昌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责任:

  1.修理、重作、更换。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3.补足商品数量。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5.赔偿损失。(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1.广告说明。2.票据。3.合格证。4、使用说明书。5.生产日期。6.保修卡。7.保修期限证明。8.商家承诺。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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