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走向规范化

2014年09月22日14: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险营销员管理走向规范化

  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一直面对着一个两难境况。一方面是保险业多年以来的持续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营销员的大力推动;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展业当中一些不规范行为给整个保险业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保险业发展离不开这些辛勤耕作的营销员,而管理上的缺位必然造成‘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尴尬局面。” 很多保险公司老总发出这样的感叹。

  如何解决“两难”问题,在社会中树立保险业诚信、健康形象的同时,保持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不仅各家保险公司在积极加强内控和内部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在积极进行组织协调,保险监管部门更是新举频仍。

  2006 年新年伊始,关注保险的人们再一次感受到保险监管部门在规范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发出的强烈声音。1月1日,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规定(草案)》的基本出发点正是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规定(草案)》共八章六十四条,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截至1月31日,为期一个月。

  多年来,尽管我国保险业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各个环节中名列前茅,但由于保险作为整个社会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口,与经济金融其他领域有着密切的关联,与百姓的生产生活更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保险业的“一举一动”每时每刻都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尤其是当不规范的行为出现时,总会引起社会很大的反响。

  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定(草案)》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七条对展业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包括: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重要信息;对于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提醒客户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等。

  《规定(草案)》要求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或者伪造体检结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行为。

  看看《规定(草案)》中所禁止的行为,每一项都是社会各界所深恶痛绝的行为,每一个也都是残留在中国保险业中的“顽疾”。只有在保险市场上彻底地清除这些曾经给百姓带来巨大伤害的不规范行为,中国的保险业才能真正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有关专家表示,与以往不同的是,《规定(草案)》还对保险公司管理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往,每当保险营销员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保险公司大多会以各样理由推脱责任。《规定(草案)》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这将使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间的责任联系得更加紧密。

  当前,随着中国保险深度和密度的不断推进和扩大,保险业的发展被各界寄予厚望,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保险业内人士的共同愿望,更反映了广大普通民众的声音。相信,随着中国保险业的不断规范,诚信程度的逐渐提高,保险营销员将为保险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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