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保险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保险是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经营着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担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保险的金融性质、产品特点及其所承担的特有社会责任决定了保险业诚信建设具有特殊意义。加强诚信建设,既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迫切需要,更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前提。而在保险诚信建设中,舆论监督有着独特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保险诚信建设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
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来构建与推进。这些方法和手段不但包括正面教育,使保险业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在经营管理中能做到自律,而且也包括使用一些强制性的他律手段。舆论监督就是强制性他律手段最重要的一种,与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监管体系。因此,我们要始终高扬舆论监督的大旗,激浊扬清,扶正祛邪,以促进保险业诚信的建设。
在保险诚信建设中,舆论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众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参与和监督保险诚信建设,是防止和纠正保险失信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导向作用。新闻媒体对保险诚信建设的总体规则、目标及标准组织公开讨论和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愿望,坚持正义,倡导正气,并适时推介国内外相关行业的诚信建设经验,集思广益,为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予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预警作用。当保险市场上的某种不正之风和失信现象处于萌芽状态时,通过舆论监督的及时介入,可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同时也可引起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和监管机关的重视,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以防止不正之风、失信现象的蔓延、泛滥,收到预警之效。三是纠错作用。对保险市场中的一些有损于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或严重的违规行为,通过批评、揭露、呼吁、建议等手段,促使其改弦更张。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也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通过对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及时进行披露性报道,所产生出强大的舆论压力、心理压力及社会影响,越来越受到领导的关注、百姓的信赖。四是揭晓作用。保险市场主体在对待失信行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想被人知道和揭晓,即使出了问题,或是避重就轻、隔靴搔痒,或是姑息迁就、下不为例,对惩戒信息搞内部消化,应付了事,造成失信成本过低,客观上保护和助长了失信行为。但一旦被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成为公众关注和议论的焦点,想捂也捂不住了,必须予以严肃查处,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案,可见“阳光”能净化环境。
强化舆论监督在保险诚信建设中作用的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保险业应以宽广的胸怀和度量来正确认识舆论对诚信建设的监督。诚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舆论监督是保险诚信建设的“助推器”。因此,一方面保险业要端正思想,全面认识舆论监督所产生的巨大威力,充分运用好这一工具,大力宣扬保险业诚实守信的一面,传播承诺千金的服务,在广大公众中塑造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要适时披露少数机构和人员严重失信的一面,敦促保险参与者深刻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切实纠正和改进不当之处。保险业应不怕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正是通过舆论压力来提升保险诚信建设。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组织纪律,参与保险诚信建设,为之鼓与呼,真正履行好舆论监督作用。
(二)宣导诚实守信
舆论支持和监督是诚信建设的基础,不借助舆论的支持和监督,既难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也不利于保险在社会公众心目当中树立行业的诚信形象。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和主管部门,要创新保险监管方式,旗帜鲜明地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加强与宣传部门沟通和联系,把握好基调,倡导诚实守信。要借助社会舆论及时介入,披露诸如误导宣传、惜赔、拖赔、无理拒赔等违背诚信、不守道德的行为,加大批评、谴责、惩戒力度,并向社会公众反馈处理信息,营造解决问题的舆论强大压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使失信者成为众矢之的、无立足之地,增加失信行为的经济成本,使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沉重的经济和声誉代价。
(三)制定行业标准
通过近几年保险信息披露的实践,整个保险行业越来越认识到了舆论监督的威力,起到了行政权力和法律强制往往不能起到的独特作用。但如何运用好这一工具,如何借助这一力量,来促进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进全行业诚信建设,除有一个《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外,还没有一个完整的行业标准。因此,制定舆论监督参与保险诚信建设的行业标准,充分把握好一个“度”,就显得非常必要,非常迫切。只有制定出一个行业标准,哪怕是粗放式的,才能使诚信建设舆论监督置于有序、规范的运作框架中,进一步把握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行业标准的制定要看对问题的解决是否有利,关键是要处理好全局与局部、尺度与火候、正面效应与负面影响的关系,形成有利于问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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