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09月22日17:1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阆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阆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北以市域为界(洞子口);东至沙溪街道办事处何家坝村及平家村;南抵彭城镇何家梁;西至涧溪口以及高速公路西侧1.5km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

  (一)以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改善生态环境,申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和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综合协调社会、经济、生态的关系。

  (二)遵循“发展新城,疏解旧城,保护古城”的指导思想。

  (三)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及管理全过程,以构建完整的城市景观框架,塑造特色城市风貌形象,提升城市品位。

  (四)同国家和地方发展要求、方针、政策相一致,立足长远,明确目标,切合阆中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市规划局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八条市规划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具体组织调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局依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发展与保护并重,古城保护与规划协调;恢复古城原貌,净化古城空间”的原则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古迹和古城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指导古城的维修。

  第十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数据,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划定规划用地范围红线,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向市规划局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三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六条临时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腾迁。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规划局申请并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局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交还时用地。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紧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包括有绿化带的道路),必须将道路中心一侧尚未形成的规划道路用地同时征拨,拆除其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工程竣工后无偿交市政府作修路之用。凡建设用地紧临的城市规划道路已经形成的,应比照未形成的情况交纳道路代征费用。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拍卖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具有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凡持未附具市规划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者擅自变更的,市规划局不得办理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阆中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建设项目的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实施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应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申请。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后,提交市规划局审查设计方案。

  (三)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提出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意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文件后,向市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用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放线,经城市规划局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市房管部门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所属街道办事处证照等有效证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五条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市人民政府不予安置和补偿。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买卖。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一切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其建设内容包括:

  (一)修建一切工业、民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修建铁路、城市道路、过境公路、桥涵、整治城市河湖沿线,修建城市防洪、水运设施等工程。

  (三)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或架空线路。

  (四)设置城市雕塑,测量和水文标志,报刊亭,电话亭,宣传橱窗,各类路牌,投射灯等。

  (五)临时性的车棚、货棚、凉棚、围墙等影响市容市貌的零星建设活动。

  (六)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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