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剖析及其未来发展方向
证券交易所在一国的证券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为它不仅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还对整个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组织和监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证券交易所主要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在证券制度开始发展到逐渐繁荣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一直占有主体的地位,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交易所纷纷从会员所有的互助交易所变成股东所有的营利性公司,这一过程被称为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这种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给全球的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变革力量,加强了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已经日渐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当中,在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的席卷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该何去何从?中国是否有适合公司制交易所存在的土壤?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到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证券交易市场接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否也需要进行公司制改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我国证券交易所现在的组织形式到底是什么。显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不具有公司制交易所的任何基本特征,不是公司制交易所,而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多次使用“会员”的字眼,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就是典型的会员制呢?其实,从我国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建立一开始,它们的法律性质就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以至于世界交易所联合会在其交易所会员的归类中,曾一度将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归为协会或者互助组织的类型,而不是归入会员拥有的私人公司类型。而2004年WFE公布的《WFE2003年成本和收入调查》又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归入了会员所有的私人公司类型,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仍然被划入了协会或者互助组织的类型。看来,世界交易所联合会对我国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也没有一致和统一的态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在政府的扶持和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证券交易所到底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立法一直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定性,但是从条文的内容来看,许多规定体现了会员制交易所的特点。例如《证券法》第105条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该条文表明了会员在交易所运营中享有权力,这也符合了会员制交易所由会员控制的基本特征。此外,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多次使用“会员”的提法,整个《证券法》条文中并未提及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这似乎暗示了我国的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我国很多学者也都认为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会员制。但是,从我国交易所成立的历史和运营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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