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建议赋予消费者组织反价格垄断调查启动权

2014年09月24日16: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消协建议赋予消费者组织反价格垄断调查启动权

  摘要: 前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网上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且直接关系到维护不特 ...

  前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网上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且直接关系到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8月25日,北京市消

  前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网上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且直接关系到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8月25日,市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讨论会,邀请专家学者就《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7条修改意见,于9月6日提交给国家发改委。

  这7条修改意见是:

  ——与《反垄断法》保持一致。北京市消协和北京市律协认为,《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依据是《反垄断法》,是反垄断在价格领域的细化,同时也应该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文字表述上除了体现它是价格领域适用的规章外,还应尽可能保持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致。据此,两协会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的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条款设置应具科学性。两协会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所规定的行为,与市场主体的价格垄断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而且在当前某些领域和区域具有相当普遍性,因此,建议将这一条款上升为一个独立法条更具科学性和现实意义。

  ——有关法言法语的合理性和严谨性。两协会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认定协同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修改为“认定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更为合理;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七)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修改为“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有关个别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及可操作性。两协会认为,由于市场主体在价格垄断协同方面会尽其所能的采取各种隐蔽措施,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难以举证和操作,因此,应由市场主体自己证明其价格变动非价格协同行为。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有关认定协同行为的依据因素修改为,“(一)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或期间内,是否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或幅度,固定或者变更了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价格;(二)经营者是否能够就其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一致或相似性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明”。

  ——增加约束部分经营者的条款。两协会认为,自然垄断形成,依法具有独占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制定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本身就具有价格垄断性质,但其价格是否合理、相关信息是否公开,直接涉及市场的公平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增加对自然垄断形成、依法具有独占或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约束是必要的。建议增加“自然垄断形成、依法具有独占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制订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时,应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听证”。

  ——增加消费者组织反价格垄断调查启动权。两协会认为,在反价格垄断过程中,作为受害者和当事人的消费者应具有调查申请权。同时,在消费者遭受价格垄断侵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消费者的代表,应被赋予在反价格垄断中的调查启动权。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认为经营者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价格垄断时,有权向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调查建议。各级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建议,启动相应的调查,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即:“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消费者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查”。

  ——量化明晰概括性用词,增加可执行性。两协会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征求意见稿》中诸如“明显高于”、“比较充分”等概括性用词予以量化明晰,以增加其可执行性。

  ●专家建议

  应公开执法信息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在讨论会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表示,关系国计民生命脉的垄断性企业,国家要保护它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明确垄断性企业在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等过程中应听证,没有进行听证程序的,应认定为价格垄断,有关部门应建议其自行纠正或者责令纠正。另外,《征求意见稿》应该明确反垄断执法应该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开,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认为,《征求意见稿》应对国有企业占垄断地位的行业,如供水、供电、通信、邮政、燃气等行业是否受《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约束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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