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2014年09月25日14:1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加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昆明市房管局:

  去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我厅以云建房〔2000〕639号文件转发并就我省的贯彻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年来,各地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工作,大理、晋宁、昆明、玉溪等城市进展较快,现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有的已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身素质开了一个好头。但是,从总体上看,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进度还没有达到建设部和省里的要求,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为此,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房管)部门的领导要充分重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切实把这个工作作为发展房地产业的一项重要促进因素,严格按建设部和省里的要求抓实抓好。

  二、已着手进行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地区,要做好脱钩改制方案的审查,兼顾好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尚未开始这项工作的地区,当地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评估机构抓紧制定脱钩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实施。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务必于今年内完成。自明年起,凡未进行脱钩改制、未取得重新核定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原持有的评估资质自行失效,不得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三、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脱钩改制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资质申办程序:申报二、三级和临时(暂定)资质的,由企业所在地、州、市建设(房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

  申报一级资质的,由企业所在地、州、市建设(房管)部门推荐,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申办资质应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资质申报表;

  2.脱钩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代表及业务主管的任职文件;

  6.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7.其他有关资料。

  (三)各等级的资质条件:

  1.一级资质

  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70万元;

  (2)有两名以上具有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

  (3)有三名以上具有省内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

  (4)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含国家、省内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5)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三年以上(含脱钩改制前的业务经历)。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

  (2)有一名以上具有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

  (3)有两名以上具有省内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

  (4)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含国家、省内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一年以上(含脱钩改制前的业务经历)。

  4.临时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2)有一名以上具有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或者二名以上具有省内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

  (3)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

  (四)按上述条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其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当申请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完成脱钩改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我厅将予以公告并向金融等有关单位作专门通报,以建立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今后,不得再设立政企、事企不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批准保留的少数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进入市场承揽评估业务,我厅也不再向其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

  五、为保证各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及资质申办工作能顺利进行,我厅将在年内召开一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现场会”;8—9月与省人事厅共同举办“省内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安排组织好有关工作。

  云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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