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交[2006]159号)、《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委、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交联[2006]44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和监理责任制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单位
本次检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各区(县)、专业质监站、申通地铁建设集团、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
二、检查范围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监理企业。
三、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的落实及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行为。
3、监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及人员资格情况等。
四、检查依据
1、建筑法;
2、合同法;
3、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7、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8、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10、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1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2、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13、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14、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控制要点(试行);
15、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五、检查结果
1、对监理行为规范、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有效、监理资料齐全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2、对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不执行国家及本市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理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3、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失控的监理单位及责任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录监理企业的诚信档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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