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册须知
第一步: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领取登记表格,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准备登记注册材料。
第二步:设立企业及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的须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三步: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缴纳规费,领取执照。
新设企业及企业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全体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人资格证明;
3、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立项批准文;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资格证明; (6)股东会决议;
(7)设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决议; (8)设监事会的提交监事会决议;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须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不同变更登记事项的还须提交其他材料:
①变更住所:须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③变更注册资本: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交3次以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证明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④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⑤变更股东:须提交股份转让协议及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⑥变更名称:须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⑦公司变更类型:须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3、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4、分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的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公司章程;
(5)加盖公司印章并签署意见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9)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分公司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报告;
(3)委托书;
(4)股东会同意变更登记的决议;
(5)不同变更登记事项的还须提交的材料:
①变更分公司名称的:须提交由公司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③营业场所变更的,须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
④负责人变更的须提交公司的任命书、履历表;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分公司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分公司注销报告;
(3)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开业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5)投资者关于成立企业的批准文件或决定;
(6)投资者签署的组织章程;
(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9)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不同变更登记事项的还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①变更注册资金:提交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验资证明;
②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提交使用证明;
③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任职文件;
④变更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⑤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4、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营业开业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由组建单位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的组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不同变更登记事项的还须提交其他材料:
①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②变更负责人:提交任职文件;
③变更名称:提交组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组建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住所证明;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④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⑤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③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④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③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的身份证明;
④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⑤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加盖企业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营场所证明;
④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⑧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③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④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③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④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合伙企业登记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③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④合伙协议;
⑤出资权属证明;
⑥经营场所证明;
⑦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⑧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⑨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④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⑤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④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⑤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④加盖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⑥经营场所证明;
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⑧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批准文件;
③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
④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⑤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③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④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⑤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不同变更登记事项的还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股权:①;②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③新股东为有限公司的,其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50%的承诺;④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转让股权,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项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文件;⑤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提交三次减资公告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变更住所:除提交前1、2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除提交前1、2项材料外,还须提交①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②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须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6)隶属企业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的企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须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4)隶属企业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不同变更登记事项的还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负责人:①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②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变更名称:除提交前1、2、3项材料外,还须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公章;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由外国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5)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委任文件;
(6)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变更申请报告;
(5)不同变更登记事项的,还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代表/首席代表的:①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②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登记证有效期延长:除提交前1、2项材料外,还须提交①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工作报告;②代表证、雇员证;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2)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4)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