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纠纷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办理转继承纠纷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审查是否属于转继承纠纷
审查纠纷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法律要件:
1、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中,为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人为继承人,其依合法遗嘱有权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4、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是由被转继承人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5、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因为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无论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在此时都已经取得了遗产继承权,当他们此时死亡,其应继遗产份额都可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6、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仅包括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可以依照各自的继承顺序或原继承人生前遗嘱的指定,参加转继承。
二、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可视为非婚生子女。
三、确定转继承人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1、确定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各自的继承人。
有的人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有的人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也有的人既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又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转继承人。
2、准确认定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的转继承人。
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适用转继承;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中有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后死亡,后死亡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但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该晚辈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
3、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
不仅要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还要查明被转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
4、被转继承人如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5、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还必须注意立遗嘱时间和遗嘱生效时间。
四、转继承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1)、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如:
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遗嘱继承的,应提交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嘱: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3、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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