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高额人身损害赔偿案
近日,砀山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帮助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束后,一起涉诉金额高达2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算是圆满地得到了解决。
2004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某驾驶车主为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一大客车在310国道砀山段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致使王某脑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1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先后在砀山县人民医院、江苏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已为王某支付95000元医疗费。后因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2005年2月3日,原告王某诉至砀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许某及所属汽车运输总公司给付其继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
砀山法院受理此案件后,一方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到被告所在地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另一方面做好原告家人的思想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案件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矛盾非常激烈。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们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多次艰难地调解工作,法官的真情和情理结合的说服最终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互相做了让步,达成了协议: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所需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总计30万余元,由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承担70%,即21万余元,原告王某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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