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4年09月29日13: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1999年1月5日 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6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1999年1月5日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6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 血液品种;

  (四) 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 有效期及时间;

  (六)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 1999年1月5日 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6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身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1999年1月5日 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6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罗李律师-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什么是强制指定行为?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更多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相关法律知识,见下文。 【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法律……[更多]

  罗李律师: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罗李律师,现常驻泸州市合江县,就职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该律师毕业于江西省中医药大学, 医学本科五年,同修法学四年,专业:医事法律,具有医学学士学位并考取律师资格,具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知识……[更多]

  【医疗法规】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法规】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药商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为强化医药市场管理,建立医药市场正常秩序,打击贩卖伪、劣药品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更多]

  (医疗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更多]

  【医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医疗法规知识排行榜
医疗法规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