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知识问答(四)
工伤保险政策知识问答(二)
3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1)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仓,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间治疗工伤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8、工伤医疗费由谁支付?
答:职工发生伤害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且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
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9、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交哪些补充材料?
答: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申请的不同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明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40、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1、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轮椅等辅助器具,配置所需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1—4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43、5—6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4、7—10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5—10级的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5—10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5级12个月,6级10个月,7级8个月,8级6个月,9级4个月,10级2个月。
46、7—10级工伤职工按什么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级15个月,8级12个月,9级9个月,10级6个月。
工伤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7、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8、什么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9、什么是职工本人工资?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0、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依照《社保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由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的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51、没有营业职工或者使用童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5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人能否参加工伤保险?
答: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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