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保障对象临时补贴不得低于15元
元旦刚过,广东又给低收入群众送上一份“新年大礼”。省物价局等多个厅局近日联合发文,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条件启动联动机制后,全省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月每人领取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5元。
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按要求建立了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2011年,全省累计向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大中专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等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近12亿元,其中省、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安排3.64亿元,对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保厅、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结合联动机制的实施情况,借鉴部分兄弟省市的做法,我省对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启动条件、补贴标准等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通知》指出,要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通知》明确,临时价格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首次被纳入补贴范围。
据统计,我省目前城乡低保户223万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30万人,农村五保户26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为14.33万人,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合计达293.33万人。
在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一定时期以后,居民消费支出大幅增加,仅仅依靠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已难以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因此,《通知》指出,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个月时,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各级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按照《通知》,各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正式启用后,则采用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
具体公式为: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 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上述公式中的调整系数为SCPI与CPI之间的比值,一般介于1.5—2.0之间(含1.5和2.0),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政府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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