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能担任保证人的三种单位或组织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由保证人按照约定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果有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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