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规 > 中央法规 > 法律 >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下达2009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帮网 时间:2014-10-13 13:45来源: 作者:法帮网 点击: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下达2009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下达2009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核计字(2009)1100-01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请严格按照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下达2009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下达2009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核计字(2009)1100-01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请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精神以及我市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计划执行工作。项目执行中要严格外事、财务纪律,严格按照报批内容执行项目,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执行程序

  接到本通知后,请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做好项目的执行准备工作。项目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理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请项目单位登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数据,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携带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到市外专局办理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手续:

  1、报送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

  2、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

  3、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封面加盖公章);

  4、国外承办机构邀请信及中文译本;

  5、国外承办机构培训日程安排及中文译本;

  6、团组翻译人员证书(BFT证书或英语6级证书);

  7、BFT 证书或BFT考试成绩单(参加90天以上境外培训的人员须提供)。

  上述材料中的第2、3项需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报送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可从市外专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beijing.caiep.org)。

  市外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国家外专局申请办理“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二)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护照、签证

  项目单位携“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外办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团组护照及签证。

  三、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如有压缩,请及时报市外专局。

  (二)批准的培训人数、时间、国别、境外承办机构原则上不得改变。如确需改变,应事先征得市外专局、国家外专局的同意。

  (三)2009年的培训项目应在年底前成行,所有短期项目出国(境)培训人员必须于12月25日前回国。需延期执行的项目仅限在2010年一季度完成项目审核,逾期不再办理审核手续。

  (四)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年龄应严格控制在50岁以下。对于超过50岁,但因工作需要,确须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提供情况说明、健康证明及派出单位的责任担保书。

  (五)技术类团组最多可有一名与项目技术有关的管理人员参加。

  (六)项目执行归国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市外专局报培训总结和渠道评估表。同时,还应对参加培训人员归国后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认真抓好出国培训成果的总结推广工作。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无需注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标题
咨询内容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阅读排行榜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