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014年10月13日14: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情介绍]

  2001年3月8日,张某在被告中国xx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xx营业部)下设鼓楼储蓄所开设活期储蓄帐户,帐号:3010-505- 911100854,同时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牡丹灵通卡,卡号4301100001307616,该卡性质属借记卡,不可透支,原告并为存折和牡丹灵通卡设定了密码。2000年下半年,牡丹灵通卡正式加入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兑业务,可在全国321个城市的工商银行储蓄网点柜面办理存、取款业务和查询业务,并可在ATM机上办理取款业务,查询业务。2001年7月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设在南京的银行自动柜员机(下称ATM机)上两次取款共 3000元。同日下午18时59分30秒和19时0分21秒,原告所属帐户在福建省厦门市ATM机上被两次支取1000元,并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各10 元,原告与被告联系解决未果,故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判要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归责原则上,原告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是恰当的,但前提是必须存在违约行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所涉四笔交易均是通过牡丹卡进行的ATM机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方式,对此种电子数据交易是通过私人密码的设密和运用进入自动交易系统从而完成交易行为的,作为电子商务中广泛运用的私人密码,它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以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功能。二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在交易中,信息发送和接收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这就是电子商务行为的“不可抵赖性”。三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交易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基于这三项功能,产生了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即本人行为原则,其涵义就是: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和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可以将在福建省厦门市进行的两笔ATM机交易行为视为原告本人的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本人不可能同一天在南京与厦门取款,法院认为,情理上存在可能,但从电子签名的原则来看,电子签名的拥有者,负有妥善保护其电子签名不被泄露、不被滥用的义务,即必须将电子签名保持于其独占控制之下,本案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履行该义务。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但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是双方的,且安全与否只是一个相对性概念,是与现今科学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安全,而不是绝对的安全。根据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TM机是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出纳系统,它的使用受个人密码控制,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被告提供的流水有效交易清单上显示2001年7 月5日均为正常的持卡取款。原告认为其中两次取款不是本人所为,究其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个人设置的密码只有本人知晓,发卡银行并不掌握,原告无法解释自行设置的密码他人如何知晓,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评析]

  通过本案的审理已经明确,2001年7月5日所支取四笔款项以及手续费均系ATM机交易,而非柜面交易。在这种环境下,原告存款的短少,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兹评析如下

  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第107条所明确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严格责任的归责体系下,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无需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这一要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解释、复函中,大多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6月12日《关于结算业务中有关印鉴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提到:“非银行方面的过错造成损失,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以过错责任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是相悖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2000年10月28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融机构的责任承担。但应当注意,不论是采用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需要明确的是,金融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要件是:1)必须存在违约行为,否则,无从论及违约责任的承担。2)损害结果与其过失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银行无纸化制度的缺陷与存款短少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金融机构就不应当承担存款兑付责任。这就涉及到本案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二、金融机构是否具有违约行为要确定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要对电子交易中广泛运用的私人密码的性质进行分析。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所涉及的四笔交易均是通过牡丹灵通卡进行的ATM 机交易,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而完成的自动交易,是电子商务或曰电子交易的一种方式,这种电子交易的方式,与传统的柜面交易方式具有显著的区别,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对此种电子数据交易是通过私人密码的设密和运用进入自动交易系统从而完成交易行为的。储户将银行卡插入 ATM机后,电脑自动识别银行卡的性质,储户输入私人密码,等于是对履行合同的,这就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方式。而柜面交易则是储户将存单交给银行业务员,人工识别存单的性质及真假,同时,储户还需要填写取款单,对履行合同的承诺方式上,可以采用身份证、私人密码等多种方式。两者是不尽相同的。作为电子交易中广泛运用的私人密码,它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一)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功能。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于书面签字,私人密码正是电子签名的基本方式,即通过加密技术而设定的包括私人密码在内的电子密码等数据电文,对交易者身份及对交易内容予以确认。(二)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储户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这就是电子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在电子交易中,信息发送和接收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凡是使用私人密码从事的交易即为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本人不得抵赖,不得否认曾经接收或发送某些特殊的文件或数据。

  相关阅读:

  陕西西安律师推荐:姜昱律师 

  陕西西安律师推荐:姜昱律师 姜昱律师 手机号码:13509185832 执业证号:16101201011138092 执业机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地 址:陕西省西安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国际大厦1120室 邮 箱:jylsjiangyu……[更多]

  陕西西安律师推荐:姜昱律师

  陕西西安律师推荐:姜昱律师 http://jylsjiangyu.fabang.com/ 姜昱律师,女,汉族,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致力于公司法、金融法及医疗损害赔偿领域的研究,擅长办理公司、金融、建设工程、房地……[更多]

  消费保管合同和一般保管合同的不同

  消费保管合同和一般保管合同的不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更多]

  超市自主寄存属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

  】案情 2013年10月11日,原告孙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某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更多]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哪些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保管合同知识排行榜
保管合同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