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1 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 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6 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
相关阅读:
谢世有律师-如何应对交通事故索赔中的漫天要价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索赔中的漫天要价 长沙县的邹某在下晚班后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搭乘的其女友刘某受伤。后因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刘某便将邹某和陈某起诉到法院,并提出天价索赔,当然其主要目的是针对邹某。而邹某接到……[更多]
陕西西安律师推荐:谢世有律师
陕西西安律师推荐:谢世有律师 谢世有律师 专长领域:私人律师 行政诉讼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电话:13310987519 Email:shiyou5888@126.com 执业机构: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0810496567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西四路9号 律师简介 陕西国……[更多]
陕西西安律师推荐:谢世有律师
陕西西安律师推荐:谢世有律师 http://shiyou5888.fabang.com/ 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陕西省律协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2001年开始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承办诉讼、非诉讼案件数百件,同时,还为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多]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更多]
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
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⑴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⑵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⑶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⑷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⑸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⑹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⑺验收的方法; ⑻损耗标准及损……[更多]
什么称为消费保管合同
什么称为消费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保管物……[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