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及其司法救济
公司法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181条—191条11个条款规定了的公司的解散原因和清算程序,这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终结的一个途径。从公司终结的途径来看,可以通过两个方式终结。其一、可以按照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具备公司法 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由本公司股东、董事等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等费用且分配剩余财产后注销公司。其二、通过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终结。我们今天探讨的是终结的第一个途径,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自行终结。
一、公司解散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公司法181的规定,公司解散大致分两类情形:
(一)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是指因股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解散,公司法181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即使营业期限未届满,章程规定出现一定的情形,公司解散);(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出现章程约定以外的原因,可通过股东大会解散公司);(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均属任意解散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无需成立清算组履行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清算程序,公司分立、合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九章的规定进行操作,其操作程序相对于第十章的清算程序简单,只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即可。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基于国家有关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公司法181条(四)、(五)项即属强制解散的情况。公司法181条(四)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其一违背公司法的行为,比如:公司法199条规定注册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文件等情节严重的;公司法 212条规定的无理由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都可被责令吊销营业执照。其二、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比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0条生产销售淘汰、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等行为,都可以被吊销执照。其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比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按规定年检以及超项经营等行为都可以被吊销执照。
181条(五)中“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予以解散”,此项情况一般是指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而通过内部的机制无法解决时,一定比例的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本项规定属于司法权介入公司解散。
二、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
公司解散后,由于未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必须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这就要清算。
公司清算的程序大致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囚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要组成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上任后,接管公司,立即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按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知道后,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情况以及提交债权存在的相关材料。
(四)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
清算组应着手了解公司未结的业务,比如主张收取债权,清查债务,在制定清算方案的基础上予以清偿,对外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但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五)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187条二款的规定,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确认。以公司的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三、清算终止的两种情况
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必然出现两种清算结果:
(一)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注销
按照公司法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后,以公司财产支付应付费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按照公司法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公司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后,申请进入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
四、司法救济
在启动清算程序、清算期间以及清算程序终结前后难免会发生股东、公司之间、清算过程涉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注销后债权人利益等纠纷,笔者总结了清算程序始终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纠纷,以便操作清算诉讼案件,供大家参考。
(一)启动清算程序的司法救济
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但在实践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处于私利的考虑,解散公司往往不进行清算。
1.公司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此条规定,债权人对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
2.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和清算申请权。股东解散请求权:按照公司法183条规定,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之间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有效运行失灵,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时,其他所有内部途径无法解决,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时,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股东清算请求权:虽然公司法184条规定债权人的破清算申请权,但在理论上,股东也应该享有此权利,因为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如果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未按期成立清算组,那么,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势必受到影响,所以,股东也同样具有申请法院裁定成立清算组的请求权。
(二)清算期间的司法救济
1.债权人对公司财产违法分配的诉讼权。如果,清算期间,清算组的甲乙股东在清偿债务前以清算协议的方式将公司财产分配给了其中一个股东,清算组的此种做法违反了公司法187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未支付清算费用、职212212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可以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的规定。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清算组清偿债务,同时可请求财产取得人返还公司的财产。此类案件认定清算组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的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的规定,行为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得不到清偿,依照民法通则106条二款的规定,认定股东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债权申报期限的效力纠纷。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按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并未按照公告截至的日期申报债权,过期申报,清算组拒绝申报,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要求清算人接受申报。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但未规定申报的法律效力。参照企业破产法和妙L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可区分不同的情况,确定债权人的财产受偿权。如果财产未分配结束,债权人完全可以请求债权登记并在清算过程中得以公平受偿。如果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公司注销,债权人将无法受偿。如果,清算组明知债权存在而未列入清算方案,明显逃避债务的,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如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比如: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但由于清算组的失误未将债权人列入分配方案,最终造成清算分配结束后,债权人的财产没有清偿,清算组的这种明显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公司法190条的规定,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1.因“注销承诺”应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公司清算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时,仅提供书面承诺“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出项问题,全权负责”后,公司注销。而实际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清偿,此种情况下,清算组承诺实际时一种担保约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偿还。
2.补充清偿责任。原则上,公司应以公司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股东应当全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财产。如 果股东未缴纳或未全额出资,以及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在公司解散、清算期间以及注销后,债权人均可以起诉股东在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以及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未清算即注销,债权人利益的维权途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必须报送清算报告,如果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工商行政部门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可见工商行政部门应为审查失职,但对于工商部门应付何种责任,如何处理,立法尚属空白。此种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资不抵债,才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未进入破产程序,应当推定公司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进而认定公司财产被其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占有,可诉投资人或之际控制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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