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住宿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宿费是指人身损害案件伤残者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伤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结合实际,相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如下: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等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是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案件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但是住宿费的计算还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限制住宿费开支,因此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4)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住宿费必为实际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已经支出住宿费的,应当取得住宿费支出的凭据,否则,难以说明已经实际支出住宿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计算公式: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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