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产品合作协议

2014年10月17日09: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双方产品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艺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0号

  邮编:100015

  联系人:

  电话:010-58602288-

  传真:010-64313600

  电子邮件:

  (以上三者统称“甲方”)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公司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 定义

  1. 酒店产品:指甲方提供的酒店查询、预订服务。

  2. 机票产品:指甲方提供的机票查询、预订服务。

  3. 乙方媒介:乙方网站、栏目及乙方联盟会员网站、栏目等。

  4. 乙方联盟会员网站:与乙方网站建立合法合作关系,并得到乙方授权使用乙方内容的网站。

  5. 合作渠道:包括线上渠道和/或线下渠道。

  (1) 线上渠道:指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在乙方媒介中展示的,用于推广酒店产品及机票产品的网页或产品链接;

  (2) 线下渠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预订酒店产品及机票产品的电话 。

  6. 合作渠道会员:合作期间,通过合作渠道预订酒店产品及机票产品并实际结账的客人。

  7. 有效酒店交易额:合作渠道会员通过合作渠道订购酒店产品并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后的酒店交易总金额,该金额仅限酒店的入住费用,不含餐饮、娱乐、酒水、通讯、加床及政府税金等其他费用。

  8. 有效机票交易额:合作渠道会员通过合作渠道订购机票产品并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后的机票交易总金额,该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税及退废票、儿童票及婴儿票等款项。

  9. 有效电话接听:拨打线下渠道指定的电话号码且甲方呼叫中心成功接听过的呼入电话。

  10. 竞争活动:任何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服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机票/酒店预订、机票/酒店预订分销系统、各种相关旅游包价产品服务等。

  11. “书面”形式:包括纸面、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及在甲方指定网址公布(甲方指定网址为:http://ap.elong.com 及/或后继、替代网站)。

  12. “不可抗力”: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故障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二、 双方承诺及保证

  1. 有合法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服务,且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权利签署本协议。

  2.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3. 不会在各自及其他媒介(包括网站)上进行不利于对方影响的陈述或报道。

  4. 不会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亦不会泄露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5. 不会向对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构职员,以下同)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回扣、款待、礼品等不当利益,亦不得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三、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根据双方合作的需要,给乙方开放登录甲方指定网址后台的权限,以用于乙方下载合作渠道推广代码、查看合作渠道产生的订单及佣金、获悉最新甲方促销活动及合作条款变更等信息。

  2. 甲方有根据约定付款的义务。

  3. 甲方有权决定合作渠道中的内容,且所有由合作渠道产生的酒店、机票预订服务及产品均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具有所提供服务及产品的最终解释权。

  四、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在乙方媒介中宣传/推广合作渠道,并应配合甲方在旅游高峰期(如春节、十一、暑期等),在合作渠道上大力推广甲方产品,以达到双方满意的营销效果。

  2. 乙方媒介不得展示/刊登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内容,亦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商标专用权等),且乙方有责任对乙方联盟会员网站的经营及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以确保乙方联盟会员网站的合法性。

  3. 乙方支付给乙方联盟会员网站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比例。

  4. 乙方应指定相应的商务、技术人员经常与甲方进行沟通和协调,除保证合作渠道的正常运行外,就推广宣传、页面调整及其他技术合作方面的工作进行沟通和推进。

  5. 乙方不得申请、注册或使用带有“艺龙”“龙”“elong”“long” 元素或与其相似、类似或易混淆的任何类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域名、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地址名称等),且不得使用与 网站近似的网页设计/版式或其它鲜明的品牌特征;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影响。

  6. 若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申请、注册或使用上述艺龙知识产权,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影响。

  7.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通过本协议授权其使用的一切内容。

  五、 佣金及结算

  (一) 佣金

  1. 酒店产品佣金:甲方根据每月通过合作渠道产生的有效酒店交易额确定乙方享受的返佣比例。

  每月有效酒店交易额

  (单位:人民币元)

  0—10000(含)

  10001—50000(含)

  50001—100000(含)

  100001以上

  佣金比例

  5%

  6%

  7%

  8%

  例如:XX年1月1日-1月31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渠道产生了有效酒店交易额15000元,则酒店产品佣金为:人民币15000×6%=900元。2. 机票产品佣金:每月有效机票交易额的0.5%。

  3. 甲方的电话专线服务费用:双方同意自乙方佣金中(包含酒店和机票佣金)扣除甲方提供专线电话接听的服务费用,佣金扣除金额=每月有效电话接听总数*2元。

  4. 乙方应提供有效的收款账户信息,因联系信息或付款信息错误或不完整而导致汇款被退回或取消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甲方有权从乙方佣金中扣除。

  (二) 结算

  1. 双方按自然月为周期结算佣金;但一个或连续多个结算周期内酒店/机票的应付佣金累计未达到人民币100元时,则顺延至下个月结算。

  2. 甲方于每月十五日(如遇公众节假日自动顺延) 将上一个月酒店/机票预订、有效电话接听数量以及佣金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七日前予以核对并向甲方回复确认邮件,如甲方在二十七日前未收到乙方任何的回复邮件,视为乙方确认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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