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不得反悔
向东是某公司业务员,与公司签有三年劳动合同,到2010年8月11日到期。
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收取向东风险金1万元,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向东工资6600元。向东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提交辞职报告后再没上班。向东与公司交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风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万元,公司称对其进行了培训,应扣除培训费用。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向东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向东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双方签收了。后来向东认为调解书不妥,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样可以吗?
解答:向东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但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话,向东可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7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劳动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已经送达给向东和公司后,调解书已生效,如果公司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给付义务,向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对调解书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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