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施华洛世奇”域名 引发商标侵权诉讼

2014年10月20日10: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抢注“施华洛世奇”域名 引发商标侵权诉讼

  近日,以制造水晶雕刻制品及水晶珠宝闻名的施华洛世奇公司被抢注域名,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诉讼。

  为谋取高额利润,上海王星网络公司在网上注册了含有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 SWAROVSKI字样的四个域名,并从淘宝网上以46元的低价购入假冒的施华洛世奇水晶,在这些域名所指向的购物网站上以288元的价格转手销售。于是,施华洛世奇公司将王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诉至法院。11月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

  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两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激烈交锋。

  原告施华洛世奇方面诉称,两被告分别将原告注册商标SWAROVSKI作为域名的主体,申请注册了chinaswarovski.com、swarovski-shop.cn等四个域名,进行假冒原告产品的网络销售,构成了商标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相关域名,登报声明,赔偿40万元损失及承担诉讼费。

  审理中,以cn为后缀的三个域名已到期,原告的关联公司进行了注册。原告提出变更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注册的chinaswarovski.com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

  被告王星公司方面反驳称,被告注册的上述四个域名虽然存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内容,但被告是根据域名注册程序合法注册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属于指示性使用,即指引消费者购买产品,而非在产品本身或服务中使用商标,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

  原告方面又提出,两被告在其注册的多个网站中大量、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宣传假冒水晶产品,造成了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被告方面则辩称,其网站上的内容全部来源于淘宝网,在网站上提示、销售原告水晶产品,是对原告商品的宣传,并不构成侵权。

  被告同时辩解,上述四个域名均指向同一IP地址,四个域名对应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只是排版不同,对应的是同一个网站。网站的经营管理均由王星公司负责,公司自注册后的2009年的年初才建立网站,在接到诉状后的2009年10月已停止使用系争域名,并删除相关网站,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经由公证处封存的,从被告网站上购买的价值为288元的施华洛世奇水晶吊坠饰品。

  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告主张王某和王星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依据上述四个域名建立的四个网站上,大量、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宣传并出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水晶产品,企图建立与原告及其产品的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两被告据此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润。

  而被告王某除注册上述域名进行电子商务及网商培训活动外,还开设个人博客与网站链接,销售侵权产品,侵权影响大,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被告王某辩称,域名的持有人系被告王星公司,其仅为域名联系人,接受被告王星公司的委托代办域名注册事宜并负责与注册商的后续联系工作。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系被告王星公司,其并未实施原告所称的上述侵权行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庭审的前一天,自己已将com为后缀的域名转让王星公司,王星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王星公司提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星公司辩解,其销售的所有水晶产品均根据客户订单从淘宝网一卖家处购得,该卖家有“假一罚百”的承诺,并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诚信卖家,其有理由相信所购产品为真品。

  被告还称,经了解,系争产品系从奥地利发来的原告旗下的STRASS系列裸晶,有合法来源,为原告产品,未造成公众误认,故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出示了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被告王星公司的网站上购得产品的鉴定书,所鉴定产品并非施华洛世奇公司生产。

  法院判定王星公司商标侵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确认了以下事实:

  法院认定了原告享有的四个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注册使用在先。

  法院认为,被告王星公司明知原告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仍以商业目的使用上述域名,建立相应网站从事经营活动,具有恶意,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王星公司对外宣称其所销售的商品系施华洛世奇水晶产品,通过四个域名所对应的网站先后22次销售水晶产品,价格为6145元,是对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被告未征得原告许可,又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不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显然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可被告王某转让域名的行为,认定其个人博客上并无相关的侵权网站或侵权产品的介绍或指引,链接也仅是一般链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在主观意思方面具有共同性,在加害行为方面具有协作性、在损害结果方面具有统一性,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王某帮助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王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域名 chinaswarovski.com,该域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告注册使用;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停止销售原告商品;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元,限期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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