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使用"奥运"字样被罚不服状告工商被驳
奥运会前夕,北京一家酒楼打出了“迎奥运 创新低 九元菜 大酬宾”的标语招揽生意,不想却被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定为违法使用“奥运”字样进行广告宣传,进而受到3万元罚款的处罚。酒楼不服处罚决定,将丰台工商分局告上了法院。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丰台工商分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为由,判决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7月1日10点半左右,丰台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原告酒楼在其营业场所二层对外玻璃的醒目位置张贴了“迎奥运 创新低 九元菜 大酬宾”的广告标语,执法人员对张贴广告情况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年7月3日,工商分局以酒楼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由立案调查,并于次日致函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查询酒楼使用“奥运”字样是否得到许可、是否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权利。7月15日,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复函,确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从未许可酒楼将任何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其间,工商分局向酒楼调查核实时,酒楼亦承认其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张贴上述广告标语。工商分局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酒楼后,听取了酒楼的陈述与申辩。2008年9月3日,工商分局做出处罚决定,认定酒楼的行为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并依据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责令酒楼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罚款3万元。
对于丰台工商分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酒楼认为,其张贴标语的意图是想为奥运尽点心、出点力,而“迎奥运”也只是一个时间段词语,并非将“奥运”这一特有名词用于商业运作;其于7月1日早上挂的标语,工商部门当日上午 10:30左右检查时就让撤除了,根本没有产生任何营业收入,即使有所得,也构不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之事实;另外,酒楼的行为性质即使认定为违法,也应该因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以及配合执法和积极消除影响而不应予以处罚。因此,酒楼在缴纳罚款后直接将丰台工商分局告上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工商分局对其所作的处罚决定。
针对酒楼的起诉以及所提出的理由,丰台工商分局辩称:酒楼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酒楼在其经营场所二层对外玻璃的醒目位置进行宣传,字体较大,并且进行宣传的时间正值奥运会召开前夕,该广告在促进企业经营收入方面的作用难以准确计算,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因此,丰台工商分局对酒楼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查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酒楼作为餐饮业经营者,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营业场所推销其菜品的宣传广告中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奥运”字样,将其经营活动与“奥运”相联系,显然是在商业活动中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意在利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影响力提升其商业声誉和获取利益。该行为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举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丰台工商分局认定酒楼侵权行为成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此外,工商分局在处理案件时,履行了调查、告知和送达等程序,在不能认定酒楼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综合考虑行为发生在奥运会举办城市以及奥运会召开前夕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决定对酒楼罚款3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综上,酒楼要求撤销所受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昨天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酒楼并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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