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欠债是否非得父母来偿还

2014年10月23日09: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子女欠债是否非得父母来偿还

  子女欠债,父母成了被告。杭州江干和嘉兴嘉善法院最近判决了类似的两起案子,不过结果各异。

  “父债子还”的说法,我们平时听得比较多,但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再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借条上加了母亲的名字

  法院判女儿一人还钱

  30岁的马小姐是金女士的女儿。早在2010年春节前夕,马小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丛小姐借了11万元,用于周转,承诺10天归还。但直到昨天,钱还是一分未还。

  不过,今年1月9日,马小姐以自己和母亲金女士名义,向丛小姐出具借条1份,上面写明:今马小姐、金女士向丛小姐借人民币11万元整。

  随后,丛小姐将金女士母女一起告到江干法院笕桥法庭,要求母女俩一起还清11万元借款。不过,金女士提出,借条上的名字不是她亲笔写的,而是在金女士不在场的情况下,女儿在借条上代签了母亲的名字。

  经审理后,法院于昨日作出判决,由马小姐一人还债。法院审理认为,马小姐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了她与丛小姐间存在借贷关系,马小姐理所当然应承担还款责任。

  至于金女士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钱并非金女士所借,金女士也没有委托女儿马小姐借款。

  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借条是被告马小姐出具的,其母亲金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对该债务予以确认,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因此母亲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儿子不还钱母亲作担保

  法院查封母亲合伙企业财产

  嘉兴嘉善县施女士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可惜儿子不争气,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最后一走了之。

  债主天天逼上门,施女士写保证,说到期给还款。不料,她把自己也卷进了官司,最后还把她合伙企业的财产给查封了。

  施女士儿子出生于1992年。2011年8月30日,儿子向沈某借款5万元,说是用于店内进货,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还款期限到了,施女士儿子没钱还,债主天天上门催债,施女士儿子都不敢回家了。无奈之下,施女士承诺在2011年10月31日还钱,还在还款保证上签字担保。

  可到了施女士的保证还款日,沈某也没拿到钱。

  沈某起诉后,法院判决,施女士对儿子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得知,施女士开办有企业。经查证,该企业为合伙企业,施女士占有50%的份额,并为执行合伙事务人。法院即对该合伙企业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通知其合伙人在30天内确定施女士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或份额。

  因期限届满后,该合伙企业并未对施女士应得的收益份额进行清算分割,法院于是依法强制扣划该企业的存款,提取被执行人施女士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

  “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都无充分法律依据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斌说,债权债务纠纷是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难。很多人借了钱,债务到期,即使通过法院起诉已经拿到了要求偿还到期债务的判决,但当事人没有执行能力,那该怎么办呢?很多人都会问“我可以找他的父母要吗?”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不管是“父”或“子”都没有义务去无休止地“替”对方还债。

  相关阅读:

  潍坊【婚姻家庭律师】推荐:张国栋律师

  潍坊【婚姻家庭 律师】推荐:张国栋律师 张国栋律师,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四年法学基础知识的积淀,加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是法律职业生涯的充实保障,作为博法通律、激浊扬清的诚公律师团队的一员,办理过多起房……[更多]

  山东潍坊律师推荐:张国栋律师 

  山东潍坊律师推荐:张国栋律师 张国栋律师 手机号码:15963651431 执业证号:13707201410874966 执业机构: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地 址:山东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98号诚公律师楼209室 邮 箱:7689227……[更多]

  关于遗嘱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更多]

  继承法对遗嘱与遗赠的规定

  本文介绍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的相关法律常识,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有何规定?如何理解遗嘱与遗赠的区别。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更多]

  遗嘱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继承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继承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