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某某与覃某某、覃xx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关于冯某某与覃某某、覃xx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根据冯某某与养祖母、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她应继承遗产的大部分。小部分由周某某继承。周已死,由其子女继承。周的子女如为周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可另案处理。以上意见,供你院处理该案时参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冯某某与覃某某、覃xx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我们在处理上意见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 情
讼争之房屋座落于柳州市鱼峰路126号,是冯某的祖遗财产,原系简陋的旧木板平房,后经冯某母亲、冯某及冯之前妻潘秀珍数次修建成砖、木结构的瓦面楼房,楼上自住,楼下出租。
冯某和潘秀珍无子女,于解放前和解放后相继接冯某某、冯cc作养女。1959年潘秀珍病故。同年冯某被劳动教养。从此冯某某、冯cc与冯某母亲相依维生,同时还在物资上接济冯某,精神上给冯某安慰。1960年下半年冯母病故,由冯某某、冯cc姐妹及其冯家亲属埋葬。1961年冬冯某某出嫁并参加工作,嫁后仍与冯来往,1962年冯某获解除劳动教养并在街道就业。不久,将房屋再次修理。1973年秋,冯某与周某某。1974年7月,冯cc亦病亡。冯、周婚后,因周凶恶和对冯某某姐妹不好,冯劝冯某某少回,冯某某对周也不■意,因此,冯某某就很少回冯家了。
周某某与冯某结婚是她的第三次再婚。她第一个丈夫覃vv,是柳江县福塘公社人,婚生有覃zz、覃杰捐、覃某某、覃xx等四个儿子。1959年覃vv患精神分裂症上吊自杀而死。1960 年周某某带着覃zz、覃某某、覃xx等三个小孩与柳州市郊区雅儒大队曾新贵再婚。不久,覃zz从工作岗位上下放回柳江县福塘生父家务农。覃某某、覃xx则继续留下随母亲和继父曾新贵生活。曾、周婚生女孩曾巧玲。1964年,周某某和曾新贵,周某某带着前夫小孩覃某某、覃xx独立生活。曾巧玲也跟随生活过。 1970年,覃xx被招收到南宁手扶拖拉机厂当工人。1971年,覃某某被招收到柳州市活塞环厂当工人。1973年,周某某与冯某结婚,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有冯某原接养的冯cc。周、冯婚后,覃某某以母子关系常从工厂到冯家和其母亲周某某及冯某、冯某养女冯cc生活。1974年冯cc病死、覃某某即将自己的户口、粮食关系从工厂转到冯家,并在冯家住、食,对冯某购买的单车也拿来使用。1976年4月,冯某患最后一次病,冯某养女冯某某,冯某妹妹梁某某以及覃某某对冯某均曾照看护理,冯某死后,后事主要由周某某、冯某某、梁某某及冯某所在组织决意,料理,埋葬费是死者本身的遗款、遗物单车、收音机的变卖款及死者原所在工厂的补助金。冯某欠覃某某之款,经冯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等人举行的家庭会议决定将冯遗物收音机归覃某某所有以抵偿。覃某某对冯某此次病也参与了照顾,对冯某后事也有所参与,埋葬冯后因国家征用冯的坟地,覃某某还曾将冯某的尸骨迁他处另葬。周某某、冯某某、梁某某等议定,冯某的房屋遗产除由周某某居住外,其余出租,以租金维持周某某生活。故冯某养女冯某某当时未提出继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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