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陈光中:设立“巡回法庭”利于规避司法地方化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提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需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借鉴英美国家搞“巡回法庭制度”,这是解决行政区划同司法管辖分离的很有效的制度。通过这样的制度,可以在人财物上逐步摆脱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和依赖。不过,这个过程比较艰难,最大的问题就是经济不平衡,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能会担心吃亏。在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后,如果某个案件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可收到上一级或者是上上级的巡回法庭上审判。设立巡回法庭比单独设立跨地区法院要容易,不牵扯到由哪一级人大产生并负责监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