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者被船桨打伤后死亡 船主雇员存过错连带赔偿

2014年11月07日10: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游泳者被船桨打伤后死亡 船主雇员存过错连带赔偿

  8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X军、邹X华承担李某死亡的丧葬费等赔偿总额的40%,即付给死者李某的家人人民币88166元,另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被告龚细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8月30日晨,李某及同伴身背摩托车轮胎在大码头赣江边下水游泳,并往水中间游去。在离岸边四、五米远时,市冬泳队员杨某发现水流不对,叫住李某等人不要向水中间游,但由于噪音太大,李某等人没有听见。只见他们被一艘船(该船停泊在岸边正在卸砂)的螺旋浆产生的吸引力吸了过去,杨某等人拼命赶去救人。李某被救之后,由于被螺旋浆打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虽经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处理,但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死者李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该货船船主陈X军、邹X华及雇佣驾驶员龚细保赔偿李某的丧葬费等272075元。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李某家人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有效地证明是被告陈X军、邹X华所有的船舶在死者李某游泳过程中突然启动,螺旋浆产生吸力致李某死亡。由于死者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靠近工作中船舶游泳的危险性,但未能采取保护措施,加之对赣江水流状况不熟悉,致使事故的发生,故死者李某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该船舶虽然交纳了所有船舶的各种费用,但无海事部门许可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港航部们许可的船舶营运证书。被告龚细保明知船员适任证书已过期未办理换证手续,存在过失,且其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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