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煤致人九级伤残 不听劝赔偿五万余元
高某不听在场人劝阻,夹着燃烧的蜂窝煤从洒在地上的汽油上经过,将正在收拾汽油的张某烧伤导致九级伤残。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6000余元,原告张某自身负担25000余元。
2007年5月,原告张某为李某所有的房屋做防水,因风大将张某使用的汽油桶吹落,致桶破裂,汽油洒落地上,原告在收拾汽油桶时,被告高某用夹子夹着燃烧的蜂窝煤,不听在场其他人的劝阻,执意从此经过,引燃汽油,将原告烧伤,事发后,张某在北京市右安门医院诊治,住院治疗45天,已倾其所有积蓄,为偿还超出的医疗费,与李某、高某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一份协议,高某自愿为张某一次性补偿所花费用23000元,李某自愿补偿张某花费2000元,张某今后因此事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高某、李某不再承担任何费用。2008年3月31日张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其烧伤严重,2008年4月张某在北京市右安门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住院28天,因原告的经济损失远远高于协议中高某给付的数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变更所达成协议内容,并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八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被烧伤系高某夹取燃烧的蜂窝煤从洒在地上的汽油上经过引燃汽油所致,在场人提醒其不要从此经过,高某未听劝阻,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有可能引燃汽油,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故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给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订立的协议中,高某支付的费用明显少于张某实际损失,高某已给付张某的23000元应视为已作出的部分赔偿,超出的损失高某仍应予以赔偿;另因张某在做防水时,未将汽油壶放在安全平稳之地而致使油壶被风从房上吹落,故张某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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